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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实物福利年终奖莫忘缴税

  年末岁尾,企业在盘点一年收获之时,也是老板兑现年终奖、派发红包之时。为节约资金或者消化库存,很多公司将库存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笔者在此提醒企业
财务人员,企业给职工发放实物福利莫忘缴税。

  发放实物福利应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根据《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凭证上注明的价格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应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可见,企业年底发放实物福利,应作为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实物所得应在取得实物的当月,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或主管
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对于公司以雇员名义购买住房、汽车等贵重消费品,所购房屋产权证和车辆
发票均填写雇员姓名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8]83号)规定,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发放实物福利应缴
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发生“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缴纳增值税。

  发放实物福利应缴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企业年底发放的实物福利,应视同销售确认应
税收入,结转销售成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物福利作为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时应注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超过扣除比例或逾期未改正的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文章来源于 
http://www.taxqd.com/a/caozuoshiwu/zhengcejiedu/20121213/1018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