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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灵活应用

      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其中,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资本化处理后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准确把握该项政策,并与现行企业 所得税其他政策有机结合,可以更好地发挥优惠政策的作用。 一、亏损企业也应积极申请加计扣除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以后五个年度的所得弥补。亏损后转弥补,可以抵减以后五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年度不缴或少缴税。在 税务管理中发现,部分企业由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等活动投入较大产生亏损,并未积极申请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原因是其认为亏损状态下申请加计扣除没有必要。其实,这些企业只关注正常经营亏损后转弥补的利益,却忽视了加计扣除可以加大亏损,带来更大的抵减效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对原亏损企业加计扣除结转抵扣政策进行了调整,规定加计扣除部分所形成的亏损可以用以后五年的所得弥补。加计扣除属于税法与 会计核算不一致所产生的一项可抵减永久性差异。例如,某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为200万元,未加计扣除前的亏损额为500万元,如果申请享受了加计扣除优惠,则亏损额扩大到600万元(500+200×50%),因加计扣除而增加了100万元(200×50%)亏损额。因此,企业即使正常经营活动产生亏损,也应积极申请加计扣除,这样可以抵减以后年度更多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轻以后年度的所得 税负担。 二、加计扣除优惠可与其他 税收优惠政策叠加使用   企业所得税法中除了明确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外,还设置了诸如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加速折旧、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等其他扶持企业自主创新、促进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且,为了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调节作用,税法还规定对于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叠加时,企业无需选择最优惠的政策,可以同时申请享受各类优惠政策。但部分企业缺乏统筹考虑,往往只选择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能综合应用有利于减轻税收负担的整体优惠政策,导致税收负担加重。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其认定条件之一就是必须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产生一定金额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但是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只享受了15%的低税率优惠,而不主动申请加计扣除优惠,从而多缴了税款。以某高新技术企业为例,当年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为200万元,未加计扣除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 应纳税额为150万元(1000×15%);如果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由于增加扣除金额可以直接缩小税基,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只需 缴纳所得税135万元[(1000-200×50%)×15%]。因此,当加计扣除优惠与其他优惠政策叠加时,企业应充分利用加计扣除优惠,从而获取更多的税收利益。 三、灵活处理征税或不征税收入   为了鼓励企业研究开发高端技术项目,弥补国内产品、技术空白,国家对于部分企业从事的研究开发项目提供财政扶持资金,资助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87 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政策同时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收到拨付的用于研究开发补助的财政性资金时,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综合考虑加计扣除优惠,分析纳入征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哪种受益更大。例如,企业取得政府扶持研究开发的财政性资金400万元,全部用于研究开发费支出,企业将财政性资金纳入不征税收入管理,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如果企业将财政性资金作为征税收入管理,在增加收入400万元的同时,相应地增加扣除400万元,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仍为1000万元(1000+400-400)。但是,由于400万元用于研究开发费用的支出可申请加计扣除,则应纳税所得额减为 800万元(1000+400-400-400×50%)。相比之下,财政性资金纳入征税收入更有利于该企业。  文章来源于  [link url="http://www.taxqd.com/a/caozuoshiwu/zhengcejiedu/20120831/97523.html"]
  2. 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明细科目设置及说明

      一、 管理费用 1、管理费用—工资:所有行管人员工资、奖金及为行政区域服务的临工工资(临工工资发生时直接计入);包括加班、值班工资 2、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后勤部门福利费用(含食堂、医务室)、体检费、所有医疗性支出、节假日发放的职工福利、困难职工补助、清凉费、等所有与职工福利相关的费用;发生时凭据直接计入,另包括计提福利; 3、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所有招待用途的支出,含烟、酒、饭菜、购物赠送等各种形式的招待票据,发生时凭据直接计入   4、管理费用—邮电费:公司所有固定电话及移动电话、网络费用、另包括信件及快递费用,必须凭正规话费 发票、收据及充值发票入账; 5、管理费用—差旅费:所有行政部门及后勤部门人员出差及外勤时的车费及补助、打的等费用; 6、管理费用—董事会费:董事会成员津贴、会务费、为开会产生的差旅费; 7、管理费用—办公费:购置小额办公用品费、打印费、复印费、书报费、交通费、购买硬盘、光盘、软盘等电脑用品,以及插座等维修零件、包括从仓库领用的办公用品; 8、管理费用—汽车费:行政管理人员用车费用,包括维修、加油、过路费、等一切维护保养费用;   9、管理费用—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本二级 科目是指摊销用于管理部门的“低值易耗品、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递延资产摊销”结转科目; 10、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职工保险企业承担的部份及直接由企业赔偿的部份保险费; 11、管理费用—运杂费:为管理部门服务的运输费、力支等劳务杂支费用; 12、管理费用—工会经费:工会组织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工会人员的办公费、差旅费等支出;包括计提上缴的 14、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技术转让费;技术服务费、   15、管理费用— 税费: 印花税、车船使用税、 房产税等列支于管理费用的附加税费; 16、管理费用—职教经费:用于职工培训、学习、函授等费用;包括计提上缴的; 17、管理费用—修理费:本二级科目包含电脑,空调,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的修理安装费,硬件升级费,办公楼和宿舍装修费,其他管理部办公用品移动和安装费等。   18、管理费用—其他:包括 审计费、评估费、诉讼费、法律顾问费、排污费、等其他管理部门偶尔发生的不在上述列举中的费用; 二、销售费用 (1)固定费用 1、销售费用—工资:公司营销部门人员的工资、奖金,含销售部门及售后服务部门及外地销售网点、售后网点人员工资,包括加班、值班工资、其他为销售服务的临工工资; 2、销售费用—职工福利费:销售部门福利费用、体检费、所有医疗性支出、节假日发放的职工福利、等所有与职工福利相关的费用;发生时凭据直接计入,另包括计提福利; 6、销售费用—广告费:各种为宣传、促销产品而发生的费用,另包括各种展会而发生的会费及其他服务费用; 7、销售费用—差旅费:所有内销及外销人员为销售及收款而发生的出差费用; 8、销售费用—服务费、样品费:为促销产品发服务费用; 9、销售费用—其他:各种为销售而发生不在上述列举中费用,如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等;   10、销售费用—折旧费 :营业部使用的 固定资产每月所计提的折旧。 (2)变动费用 3、销售费用—运输费:通过各种途径发生的为产品销售而产生的国内、国际运费,发生时凭票直接列支; 4、销售费用—运杂费:为销售产品而发生的装卸费、力支费、整理费等劳务费; 5、销售费用—保险费 三、制造费用 (1)固定费用 1、制造费用—工资:基本工资+加班费:是指公司生产部门管理人员及服务人员应得工资加班费  文章来源于  [link url="http://www.taxqd.com/a/caozuoshiwu/zhengcejiedu/20120831/97525.html"]
  3. 视同销售计税不应受会计方法影响

      最近,货物视同销售时计税成本如何确定的讨论较多,常见方法是采用货物成本作为视同销售计税成本。8月6日《中国 税务报》刊登的《货物视同销售,计税成本如何确定》(以下简称《货》)一文认为,应以货物的市场价值作为视同销售计税成本。有些读者不同意这种观点,但笔者认为,这是解决目前企业 所得税管理中,视同销售 会计与税法差异难题的有效办法。 例1,以《货》举例为例,某制造企业2011年将一批自产产品用于市场推广,该批货物账面成本为80万元,同类商品不含税市场售价为100万元,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为-80万元。   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不考虑 增值税): 借:销售费用  80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一般 纳税调整为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确认视同销售成本80万元,调增视同销售所得20万元,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 笔者在征管实践中发现,有些企业对于上述业务在会计上确认了收入,认为市场推广很可能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符合收入确认原则。会计处理如下(不考虑增值税): 借:销售费用  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为100-80-100=-80(万元)。由于企业已经在会计上确认了收入,已经视同销售,税法与会计上没有差异,不必进行纳税调整,因此,应纳税所得额为利润总额,即-80万元。   对比以上两组会计分录可以看出,确认收入的企业比不确认收入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少20万元, 税收负担降低。   笔者认为,这明显是不公平的。企业 缴纳税款的多少,应由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决定,而不受使用的会计方法的影响,企业不管使用什么样的会计方法,其缴纳的税款应当是一致的,如此才能体现税法的公平性。   《货》一文认为,对于没有确认收入的企业来说,在纳税调整上,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确认视同销售成本80万元,调增视同销售所得20万元;同时调增销售费用20万元(即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因此,若以市场价值作为货物视同销售的计税成本,将解决因会计处理不同而造成的 税负差异,体现了税法的公平性。 例2,某制造企业2011年将一批自产产品用于公益性捐赠(符合条件,且未超过限额),该批货物账面成本为80万元,同类商品不含税市场售价为100万元。对外捐赠是不能确认收入的,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为-8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不考虑增值税): 借:营业外支出  80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在纳税调整上,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确认视同销售成本80万元,调增视同销售所得20万元;同时调增营业外支出20万元(即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仍为-80万元。   因此,以市场价值作为货物视同销售的计税成本,消除了视同销售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在视同销售方面,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处理不再有差异,减轻了 纳税人调整的负担。 但是,纳税人仍要进行纳税调整,因为视同销售收入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若因为没有差异就不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将导致自身利益受损。 在实践中,以市场价值作为货物视同销售计税成本的方法广受质疑,一方面,企业实际发生了80万元的经济流出,却要按照100万元确认销售费用,“凭空”调减了20万元,违反了税前扣除的实际发生原则;另一方面,税前扣除需要相应的凭据作支撑,但企业只有80万元的凭据,而没有100万元的相关凭据。目前,大多数企业和中介机构仍然以货物成本确认视同销售计税成本,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对货物视同销售计税成本的确认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企业和中介机构不敢“贸然”增加视同销售计税成本,而这样做,企业并没有少缴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也不主动要求企业调减。以例2为例,若该企业是直接捐赠的货物,则捐赠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企业应调增视同销售所得和视同销售成本100万元,而不是会计上的营业外支出80万元,若企业向税务机关要政策依据,税务机关很难说服企业。因此,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尽快明确企业货物视同销售计税成本的确认方法,以便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执行。  文章来源于  [link url="http://www.taxqd.com/a/caozuoshiwu/zhengcejiedu/20120831/97527.html"]
  4. 没有了销项税,进项税 还能抵扣吗?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 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 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于这种不征收增值税的资产重组,转让资产的企业没有了销项增值税,那么转让资产的企业,发生的进项税能否抵扣呢? 笔者认为进项税仍可以抵扣,分析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第五条规定,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 缴纳营业税的征收范围的劳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文件规定,资产重组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资产重组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所以,资产重组不是“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也不是“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资产重组发生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在增值税相关法规禁止抵扣之列。 2.有人认为,销项不征税,进项仍可以抵税,违反有销才有抵的法理?转让企业没销项,却有进项抵扣,受让企业没进项抵扣,却有销项税额,这似乎不公平。其实,从整体上看,销项和进项是对等的,这是企业的自由市场行为。两个企业之间如果意识到这个税务结果,就会考虑相应的成本调整,通过磋商调整交易价格。此外,资产重组业务发生后,受让企业将来会发生销项税额。比如澳大利亚增值税相关法规专门规定,持续经营企业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但是转让企业发生的进项税额仍然可以抵扣。 无极小刀另类视点: 一、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13号公告强调资产重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相关内容可理解为资产重组是游离于增值税链条之外的行为,资产重组中重组资产转让方涉及的增值税货物的流转(转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重组资产接收方涉及的增值税货物的流转(转进)不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不计算增值税进项税。 二、资产重组不影响重组双方的正常生产经营,重组事项之外的常态的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进销项税,按部就班一如既往,双方正常的增值税链条不受影响。  文章来源于  [link url="http://www.taxqd.com/a/caozuoshiwu/zhengcejiedu/20120830/97476.html"]
  5. 企业职工食堂支出的财税处理

      企业职工食堂依据性质分为三类:第一类属于独立经营的职工食堂。这类食堂除了为本单位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外,还同时对外提供餐饮服务,犹如饭店或餐饮公司。依据现行“同一法人企业内部可能会有多个独立的 营业税纳税人”的营业税制度,这类食堂要依法办理 税务登记,就其收入 缴纳营业税,并按税法规定购买、使用餐饮业 发票。第二类是入驻企业的餐饮公司开办的职工食堂。这类食堂实质上是“外援”——企业将餐饮事务外包,引进餐饮公司为本企业员工提供餐饮服务。这些餐饮公司都是正规的企业,工商、税务登记手续齐全,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可以购买、使用餐饮业发票。第三类为企业内部食堂。这类食堂只为本企业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功能重在服务而不在经营,属于单位内部行为,不属于提供了《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范畴,无需办理税务登记,也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当然也没有购买、使用餐饮业发票的权力。   本文主要讨论第三类——企业内部食堂的涉税问题及其 财税处理。 一、相关政策分析 1.现行财税政策描述   企业内部食堂属于职工福利的范畴,国家财政、 税收政策对此均有明确规定。《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 财务管理的 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上述两条均提到了“职工食堂”。这在强调职工食堂是企业员工的重要福利外,也给广大财务人员处理职工食堂的收支,指明了方向。但该文同时明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对福利费用的税前扣除也做出明确规定: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该文同时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依据税法规定,单独核算的职工食堂福利费用,可以在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前提是不能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国税函2009年3号文明确“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所以,企业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各项食堂支出——包括发放给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都不应算入企业的工资总额。  文章来源于  [link url="http://www.taxqd.com/a/caozuoshiwu/zhengcejiedu/20120903/97645.html"]
  6. 上市公司须防十大税务“地雷”

      近两年来,在上市过程中和上市以后的 财务运作过程中,企业的资本交易项目存在不少 税收问题。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1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 通知》的要求,资本交易项目列为今年税收专项检查的指令性项目。上市公司须引以关注。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存税务变数。根据《通知》第五、六条的有关规定,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条件有: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 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根据2010年上市公司公告,老凤祥股份定向增发购买黄埔区国资委持有的老凤祥有限公司27.57%的股份,ST张铜拟发行股份购买沙钢集团持有的淮钢特钢63.79%的股份等,收购股权比例都达不到75%.有业内人士指出,这些企业均存在重大税务风险。   IPO前税务历史遗留问题需补税。企业上市通常会遇到一些税务遗留问题,如企业进行股份改制时涉及的个人 所得税争议,以前年度税款的未缴、少缴或缓缴,一些减免税的取得和批准不规范,过于激进的税务筹划安排(如将利润留在海外离岸公司)等。部分民营企业在上市前的利润分配过程中,存在欠税逃税的现象。有上市预期的企业,应提前进行税务健康检查,尽早发现问题。   减持限售股避税有可能被追缴。有关部门出台新规,明确对自然人减持限售股征收20%的 个人所得税。但部分 纳税人使出形形色色的避税花招,如人为调整送、转股日期进行高转送股以规避个人所得税,用限售股换购ETF基金份额规避转让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等。限售股转让涉及个税金额巨大,其中隐含极大税务风险。 资产减值调控利润易成税务稽查靶子。出于某种需要,“资产减值准备”也成为企业操纵利润的工具。在重亏情况下,企业为避免连续几年亏损,往往在报告亏损年度将亏损做大,以便“轻装上阵”。在微利情况下,实际亏损的企业为了逃避陷入困境,通过调节利润,使亏损变成微利。大量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容易被重点稽查。 转移定价无合理商业目的存三重征税。上市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常常与其子公司频繁发生资金往来和内部交易,有些公司是出于正常的资金调度便利和税收的考虑,但有些公司并非出于此种目的,而是将本应获取的利益输送给下属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对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各级地方税务部门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如果转移定价调整数额没有支付给被调整的企业,这部分调整数额将会被确认为红利支付,且不能免征预提所得税。此外,当企业处于税收减免期,转移定价调整可能会导致减免期提早结束。   关联企业预付款购销业务隐藏逃税嫌疑。上市公司如果和关联企业间通过预付 账款形式支付款项,很可能是出于融资目的,利用预付款掩盖互相拆借资金的真相,进而逃避 缴纳借款利息收入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对此,税务部门有权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定其转借收入,并就其适用 营业税暂行条例按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此外,由于支付给上游企业的借款产生的利息与其生产经营无关,税务机关还将调整下游收款企业的应税所得额,并要求补缴税。 税收政策变化导致追缴税款。税收政策变化是指国家税收法规时效的不确定性。如海普瑞的招股书中提到了其自2000年至2007年享受到深圳市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但该优惠政策并没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规定作为依据,因而存在撤销而产生额外税项和费用的可能。   虚增收入将补缴税款及罚金。上市公司虚增销售收入是其业绩做假的主要手段之一。做假的主要手段有:虚构客户,虚拟销售;以真实客户为基础,虚拟销售;利用与某些公司的特殊关系制造销售收入;对销售期间不恰当分割,调节销售收入;对有附加条件的发运产品全额确认销售收入;在资产控制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确认收入。表面看大多数情况并没有违反有关 会计制度和准则,本质上看则虚增了利润。   税前扣除无 发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某上市公司同一家文化传播公司签订合同金额×××万元,无发票列入待摊费用。该公司应注意:1.业的税前扣除一律要凭合法的票证凭据确认。2.临着补税风险。由于白条列支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企业所得税。3.面临着税务行政处罚的风险,因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 应收账款自行税前扣除补缴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只能在损失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并且必须在坏账损失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向有关税务机关申报。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坏账损失,逾期不得扣除。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但是,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文章来源于  [link url="http://www.taxqd.com/a/caozuoshiwu/zhengcejiedu/20120927/98746.html"]
  7. 预先收取租金的所得税处理

      某公司将一栋闲置的房屋对外出租,租赁期限为5年,即2012年6月1日~2017年5月30日,每年租金为120000元,每月租金为10000元。合同约定,租赁业务开始时,出租方一次性预先收取全部租金,即2012年6月1日收取5年的租金600000元。对于这部分租金,是一次性计入2012年的所得计算企业 所得税,还是分期计入相关年度收入计算 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不是很清楚,向江西省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坐席员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 税收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对租金收入问题进一步进行明确,企业提供 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租赁业务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收取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也就是说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仍以上例为例,如果企业选择将收取的租金600000元一次性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则2012年7月,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150000元,即应纳企业所得税=600000×25%=150000(元)。由于税法与 会计确认收入的时间不同,形成可抵减时间性差异540000元(600000-10000×6),应在以后年度的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540000元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即2012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40000元,2013年~2016年,每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20000元(10000×12),2017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0000元(10000×6)。 如果企业选择在租赁期内,将租金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则税法与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致,不会产生暂时性差异,无需进行纳税调整。那么,上述公司2012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5000元,即应纳企业所得税=60000×25%=15000(元)。2013年~2016年,每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30000元,即应纳企业所得税=120000×25%=30000(元),2017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5000元,即应纳企业所得税=60000×25%=15000(元)。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租赁业务结束时一次性收取全部租金。仍是上例,假设合同约定于2017年5月31日一次性收取租金600000元。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哪种方式确认收入呢?能不能将租金均匀分期计入相关年度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呢?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企业将租金收入分期均匀计入租赁期内相关年度,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合同或协议规定租赁期限为跨年度,二是租金为提前一次性支付。由于租赁合同约定在租赁业务结束时一次性收取全部租金,而不是提前一次性支付,因此不符合可将租金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的条件。也就是说,该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合同约定的收取租金日期,即2017年5月31日。企业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而不能选择将租金收入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的方式确认收入。 所以,该公司在2012年~2016年期间,无需就租金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仅在2017年收到租金时确认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可。由于税法与会计确认收入的时间不同,形成应纳税时间性差异540000元(600000-10000×6),应在以后年度的纳税所得中增加。该项金额需要进行调整,即2012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0000元(10000×6),2013年~2016年每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20000元(10000×12),2017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40000元(10000×54)。  文章来源于  [link url="http://www.taxqd.com/a/caozuoshiwu/zhengcejiedu/20120927/98745.html"]
  8. 企业招收哪些人员可享税收优惠

      当前,许多企业对招收下岗职工与安置残疾人就业享受 税收优惠政策还不是很清楚,不了解企业招收下岗职工与安置残疾人就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需要符合哪些条件等,本文就相关规定、认定细节梳理如下。 商贸、服务型企业招收下岗、失业人员,定额依次扣减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 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 财税〔2010〕 84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 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该文件同时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限额即征即退 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关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规定,增值税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的办法。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 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对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提供“服务业”税目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减征营业税 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营业税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减征营业税的办法。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对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可享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税〔2007〕92号文件、国税发〔2007〕67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进一步予以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 汇算清缴时,再依照前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文章来源于  [link url="http://www.taxqd.com/a/caozuoshiwu/zhengcejiedu/20120927/98747.html"]
  9. 浅析“营改增”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的差异

      《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 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 通知》( 财税[2011]131号)明确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从2012 年1月1日起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明确了免退税管理的具体办法。但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有着很大的不同。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时限不同   生产企业应当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 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提供的资料不同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需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提供的资料: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不需提供); 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特准退(免)税的单位和人员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 (二)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银行开户许可证; (2)从事水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航空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从事陆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运输”;从事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三、适用免抵退税的企业范围不同   出口货物适用免抵退税的企业范围仅限于具有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资格而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和生产性企业集团公司。 应税服务提供者不仅要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而且还必须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即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 需要说明的是,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地区的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和生产性企业集团公司,其出口货物仍然依照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进行管理。 四、适用免抵退税的出口范围不同 生产企业货物出口到规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不含一般保税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 应税服务提供者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以及在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载运旅客或货物,不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应税服务提供者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五、免抵退税额的计算依据不同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是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出口的离岸价格计算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的运保佣等FOB价外收取的其他费用,不得作为计算依据计算免抵退税额。 应税服务是按照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计算免抵退税额,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价款和其他价外费用全部作为计算依据计算免抵退税额,当然支付给非试点地区纳税人的价款,应当从全部价款中扣除后的余额作为计算免抵退税额的依据。   六、计算免抵退税额适用的 出口退税率不同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计算免抵退税额的退税率是出口货物商品编码对应的出口退税率,是按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出口退税率文库来执行的。 应税服务计算免抵退税额的退税率是其在境内提供对应服务的增值税税率,即国际运输适用11%的退税率,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6%的退税率。 七、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计算不同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往往由于征退税率存在差异,因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之差部分要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应税服务由于征退税率完全相同,因而不存在征退税率之差,从而也不需要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八、免抵退税额的计算时间不同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必须要在规定的免抵退税申报单证信息齐全的条件下,才能计算申报办理免抵退税额。   应税服务的免抵退税,由于不需要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收汇 核销单及其相关信息,因而只要申报凭证收齐就能计算申报办理免抵退税额。 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和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计算不同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采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使用保税进口料件的,应当分别计算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和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在抵减的基础上分别计算免抵退税额和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应税服务提供者由于不能采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因而不能计算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十、免抵退税申报期限不同 生产企业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在报关出口90日内提供出口报关单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按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生产企业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的,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可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应税服务提供者应于收入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 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免抵退税。 十一、每月免抵退税申报期限不同   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 会计制度的规定在 财务上做销售后,先向主管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退税申报,并向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办理退税申报。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15日(逢节假日顺延)  文章来源于  [link url="http://www.taxqd.com/a/caozuoshiwu/zhengcejiedu/20120926/98737.html"]
  10. 折扣方式销售:纳税处理有讲究

      A重工机械公司以20万元销售一台挖掘机给B公司并开具了 增值税专用 发票,B公司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于是,与A公司协商,将挖掘机退还A公司。由于挖掘机已使用过,A公司同意B公司退回已支付的货款16万元,其余货款4万元为挖掘机使用费的补偿。这种特殊的退货行为,A公司、B 公司该如何进行 会计和 税务处理? 该业务正常销售下,销售方、采购方的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1.A公司发出货物的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09   应交 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 2.91。 2.B公司购进货物的处理   借: 固定资产17.09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 2.91 贷:银行存款 20。 该业务退货状态下,销售方、采购方的会计处理如下: 1.A公司收回货物处理 借:银行存款 -16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09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 -2.91 营业外收入 4。 2.B公司退回货物的处理 借:固定资产 -17.09 营业外支出 4 贷:银行存款 -16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91。   该业务正常销售与退货状态下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一致, 纳税人纠结之处在于采购方另外负担了4万元的使用费补偿。这4万元应取得何种发票?A公司应 缴纳增值税还是 营业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该案例中,货物已经退回,A公司所有权并未转移,收取的4万元已经不再属于销售货物所收取的补偿,不应缴纳增值税,也不能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营业税相关法规规定,租赁业,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该案例中,A公司尽管没有与B公司约定将货物转让B公司使用一定时间,但形成的事实具备了租赁性质。因此,A公司应开具4万元“服务业”发票给B公司。A公司应按照4万元计算缴纳营业税。   A公司收到退货,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 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 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文章来源于  [link url="http://www.taxqd.com/a/caozuoshiwu/zhengcejiedu/20120925/98691.html"]
  11. 区分折扣折让 规避税务风险

      企业在销售货物时经常会发生折扣、折让业务, 财务人员必须弄清什么是折扣、折让,区分其性质,才能有效地规避 税务风险。 会计上所说的折扣、折让,通常分为三种类型,即折扣销售、销售折扣和销售折让。 折扣销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折扣销售亦称商业折扣,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给予购货方在价格上的优惠(如购买50件,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100件,销售价格折扣20%)。由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同时发生的,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 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时,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 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外开具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同时税法规定,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方将资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该实物折扣额不得从货物的销售额中减除,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征收增值税。 例如,某商场为占领市场,在销售货物时,采取按销售价格的5%折扣销售商品。2012年8月8日销售给某零售商店一批货物,该货物正常销售价格为200000元(不含增值税),采取折扣销售方式销售,给予5%的价格折扣优惠,货物发出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货款于2012年8月15日由当地银行转来。   分析:该企业5%的折扣优惠属于价格折扣,且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了销售额和折扣额,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 缴纳增值税。 折扣后的销售额=200000×(1-5%)=190000(元)。 销项税额=190000×17%=32300(元)。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22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90000   应交 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2300。 销售折扣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销售折扣亦称现金折扣(通常发生在以赊销方式销售商品的交易中),指销售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时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购货方在付款金额上的一种折扣优惠。如企业销售货物以30天为信用期限,购货方在10天内付款的,按货款的2%予以折扣;在20天内付款的,按货款的1%予以折扣;若超过了信用期限,视为逾期欠款。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小企业会计制度)。现金折扣通常发生在销售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行为。因此,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例如,某批发企业2012年6月1日赊销给某零售商店电视机20台,货已发出,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售价100000元,增值税额17000元。企业为了及早收回货款,双方合同约定:如提前20天付款,按货款2%予以折扣;提前10天付款,按1%予以折扣;30之内付款的全额付款。 分析:该企业以赊销方式销售货物,并以现金折扣方式给予优惠。购货方提前支付货款属于融资性质的理财行为,其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账务处理: 1.2012年6月1日赊销发出商品时   借:应收 账款——某零售商店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电视机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2.购货方于6月9日付货款,销售方按售价2%给予现金折扣2000元,实际收款115000元。 借:银行存款 115000 财务费用 2000 贷:应收账款——某零售商店 117000。 3.若购货方在6月底付清货款,应按全额付款。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应收账款——某零售商店 117000。 销售折让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销售折让指货物销售后,由于因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而由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上的折让。销售折让应在实际发生时直接从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中抵减(小企业会计制度)。因此,对销售折让可按折让后的货款作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文章来源于 [link url="http://www.taxqd.com/a/caozuoshiwu/zhengcejiedu/20121227/102328.html"]
  12. 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可享多项税收优惠

    对企业购买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所需先进设备,免征进口关税。   9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公布了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多项财政 税收政策。 这些政策包括:   —— 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机器设备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 所得税法规定的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企业购买用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所需先进设备,国内不能生产的,可在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 ——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可享受进口税收优惠等;   ——稳步推进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逐步将转让技术专利、商标、品牌等无形资产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意见”还明确,中央财政安排资金以贴息方式支持重点行业加快技术改造。鼓励金融机构对技术改造项目提供多元化融资便利,支持企业采用融资租赁等方式开展技术改造,扩大企业技术改造直接融资规模。 “意见”还要求,应深化军用与民用技术的结合与相互转化:要推动核能、船舶、飞机、电子信息、民爆器材等军民结合型产业发展;引导与军工技术同源或工艺相近的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安防反恐装备等新兴产业发展;支持军民两用技术产业化和相互转化。 据财新网此前报道,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特别是欧债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今年以来,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调控措施,其中包括在全国第二次较大规模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7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企业技术改造的五个重点方向,包括加快推广国内外先进节能、节水、节材技术和工艺,加快推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等。 文章来源于 [link url="http://www.taxqd.com/a/caozuoshiwu/zhengcejiedu/20121227/102327.html"]
  13.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的70%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向一未上市的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投资额500万元。该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拥有职工人数90人、资产总额5000万元,2010年销售总额6000万元。2012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实现应 纳税所得额200万元,企业 财务人员向 税务机关咨询,该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可否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 税收优惠年度 纳税申报时企业 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该如何填报呢 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满足税法规定的条件,可以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 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的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2009]87号)明确了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该项优惠政策具体的执行规定。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一)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二)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文章来源于 [link url="http://www.taxqd.com/a/caozuoshiwu/zhengcejiedu/20121225/102264.html"]
  14. 企业在运营中几种不合理的避税方法

      合理避税,也称为节税或 税务筹划,指 纳税人根据政府的 税收政策导向,通过经营结构和交易活动的安排,对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减轻纳 税负担,取得正当的税收利益。通俗地讲,合理避税可以认为是纳税人利用某种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来安排自己的事务,以减少他本应承担的纳税数额。由于它的前提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展开的,因此在税务管理上不应反对,只能予以保护。 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发现企业采取以下一些不合理的避税方法: 一、假投资入股,真资产转让   有的企业在处置其资产时,为逃避纳税,相互签订假合同,采取假投资入股的方式企图达到少缴税款。这些税务机关可从其数据的变化中发现蛛丝马迹。如某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申报税款的数据分析中发现,该纳税人申报的土地使用税突然减少很多,于是派人去该单位调查情况。该单位负责人称有一块土地已用于投资入股,并已办理了土地权属变更,并向稽查人员出示了股东会议决议以及国土局的批文。但税务人员通过查看公司账簿,发现“长期投资” 科目未有任何记载,“无形资产”科目也未有任何变动,而且有一笔收取的对方款项挂在“其他应付款”中。由于变更土地使用权权属以及股东投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土资源两部门,于是,税务人员决定到这两个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国土局的经办人员证实,确有某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另一公司之事,并向稽查人员提供了双方公司当时提交的申请报告,出具了文件批复。但在工商局的档案资料中,却未找到另一公司因股份变动而申请注册变更的相关资料。于是重新约谈该单位的法人代表及 财务负责人,终于说出了该公司在实施土地转让的时候不想交纳无形资产转让的相关 税费,因此就想出了虚假投资入股方式实施土地转让的主意。结果最终不仅补缴了税款、滞纳金,还被税务机关处以偷逃税款一倍的罚款。 二、股权平价转让,溢价暗渡陈仓 近年来,资本市场日趋红火,资本收益率也日益升高,股权转让作为资本市场中一种重要的交易形式,在越来越多的企业或个人间出现。在股权转让业务中,转让价格是计算应纳税款的重要依据。于是部分纳税人就打起了这方面的主意。一方面,因股权转让有着一定的隐蔽性,税务机关往往在股权转让双方已经完成股权转让后,才能从工商管理部门的定期数据交换、税务登记变更等环节获得相关的交易信息;另一方面,股权转让各方为了逃避相关税收,往往会达成某种默契,签订一份平价转让或低于实际转让额的虚假股权转让合同报给税务机关,交易价格“暗箱操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 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 )文件规定,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核定转让收入的方法,一样会让造假者难逃法网。 三、变相分红,隐瞒税收   一方面,投资分红长期挂“利润分配”科目,造成公司从未分红的现象;另一方面,利用公司间往来科目,支付投资者红利而不代扣 个人所得税。如某企业将应付投资者的红利,以投资者另行设立公司 借款名义拨付,长期挂“其他应收 账款”科目,有借无还,以逃避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或是公司股东从公司借款,长期不还。而 财税[2003]158号文件规定,个人投资者从所投资单位借款,超过一个 会计年度未归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以看成是企业对投资者的分红, 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章来源于 [link url="http://www.taxqd.com/a/caozuoshiwu/zhengcejiedu/20121225/102266.html"]
  15. 全年奖和其他奖要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某企业 财务人员打电话咨询,本单位要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并结合销售人员的工作业绩发放全年奖金,在发放全年奖金当月,还打算同时发放半年奖、季度奖、先进奖等。财务人员问,这些奖金是否可以视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 缴纳个人 所得税。   笔者从扣缴义务人或 纳税人的角度,就全年奖金和其他奖金涉及的 个人所得税作如下分析:   1.全年一次性奖金与其他奖金应区别对待。《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而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和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纳税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不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2.年终奖可以选择不同的发放方式。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计算方法如下: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则适用公式“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则适用公式“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文章来源于 [link url="http://www.taxqd.com/a/caozuoshiwu/zhengcejiedu/20121226/102316.html"]
  16. 管理费用的财税处理

      《企业 会计制度》第一百零四条规定, 管理费用,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 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研究与开发费、排污费、存货盘亏或盘盈(不包括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存货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等。管理费用属于期间费用,会计和税法都承认在发生的当期就计入当期的损益。但是,由于 财务会计与国家 税收遵循的原则和服务的对象有所不同,因而双方在管理费用的实际处理上存在着不同。 财税处理管理费用的原则有差异   《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应当以实际发生数计入成本、费用。凡应当由本期负担而尚未支出的费用,作为预提费用计入本期成本、费用;凡已支出,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应当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费用。企业 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从以上对比可以看出:税法强调真实性原则,对没有实际发生的支出不允许扣除,而会计上则允许按照谨慎性原则对某些尚未实际发生的资产减值计入当期损益;税法强调相关性原则,与取得收入不相关的支出不得扣除,而会计上并不强调相关性原则,与取得收入不相关的支出也计入当期收益;税法强调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而会计处理上则没有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摊销不计入当期损益的规定。 管理费用税法规定优于财会处理办法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 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规定相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可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对管理费用有明文规定的,纳税人要依照规定执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对管理费用没有明文规定的,纳税人要遵照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处理。纳税人在管理费用的具体项目方面需要注意的是,招待费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了纳税调整;是否擅自扩大了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了税收优惠;专项基金是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是不是违规进行了税前扣除等。 举例来说,A企业2011年实现销售收入20000万元,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200万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由于200×60%=120(万元)大于20000×5‰=100(万元),所以只能在税前扣除100万元。 管理费用在土地 增值税前“打包”扣除 土地增值税所说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这三项费用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按成本核算对象进行分摊。故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管理费用,不按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扣除,而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标准扣除。即,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文章来源于  [link url="http://www.taxqd.com/a/caozuoshiwu/zhengcejiedu/20121206/101495.html"]
  17. 各地营改增差额征收增值税政策汇总分析

      目前 营改增试点已经扩大到11个省市,各地陆续出台关于差额征收 增值税如何申报的具体规定,各省之间的规定是否相同,有什么特别的规定,本文将各地政策进行整理汇总,以期给 纳税人提供帮助。 一、中央文件关于营改增差额征收增值税政策基本规定: (一)差额征税内容   《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 通知》( 财税[2011]111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规定:   1.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 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4.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二)关于扣除凭证的规定 财税[2011]111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规定: 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三)跨年度业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试点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试点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试点纳税人按照《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继续缴纳营业税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不适用上述规定。 (三)销售额的确定 《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四)申报规定   《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 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规定: 1.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其他一般纳税人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二、北京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规定,增值税差额征税(原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应当于申报免税销售额或享受优惠政策前,向税务机关提交《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部分政策及管理问题的指导意见(三)明确:试点纳税人9月1日前提供试点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在9月1日以后取得扣除凭证的,不得抵减增值税,而应当向主管 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三、江苏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明确: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需填报《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其他纳税人不填写该清单。 四、安徽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法﹝2012﹞1712号规定:对明确的减免增值税应税服务项目,纳税人在9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减免税、差额征税的申报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五、厦门 《厦门市国税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规定:试点纳税人根据营改增相关文件规定可享受差额征税优惠政策之前,按规定填报《增值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并附送相关资料。 六、广东 《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12号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必报资料: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2.《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 2.小规模纳税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必报资料: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2.《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     文章来源于  [link url="http://www.taxqd.com/a/caozuoshiwu/zhengcejiedu/20121205/101445.html"]
  18. 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 增值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 财税[2011]137号)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纳税人在执行该文件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相关资料   对照财税[2011]137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企业,要主动与主管国税机关联系,了解该项 税收优惠备案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纳税人书面申请免税报告,备案(审批类)免税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在 纳税申报前,应取得税务机关认定的相关资料,方可申报免税。 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企业2011年12月增值税申报表中,如果有期末留抵税额, 财务人员应根据年初“库存商品”明细余额,并结合盘点表,对照财税[2011]137号文件列举的品种,确定有无蔬菜类金额。除2012年1月购进蔬菜取得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外(含运输发票),还应将本期取得的可抵扣凭证,以及期初留抵税额中,经比对无法划分应税和免税货物的进项税,按规定方法计算进项税转出数。 案例 某超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当地农产品等土特产,包括蔬菜、水果两类。2011年12月末增值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中含蔬菜、水果金额85000元。2012年1月,销售蔬菜250000元、水果150000元。本月销售上述业务,共发生电费8000元、运输费5000元,均取得符合规定的抵扣凭据,但无法在水果与蔬菜之间进行划分。 分析 期初留抵税额中,因有蔬菜、水果进项税85000元,2012年1月,蔬菜、水果分别属于免税货物和应税货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货物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2012年1月,计算期初留抵税额中进项税转出数=85000×250000÷(250000+150000)=53125(元)。 同理,本月发生的电费和运输费用可抵扣进项税额=8000×17%+5000×7%=1710(元),也应按上述公式计算其进项税转出数。 本月发生进项税转出数=1710×250000÷400000=1068.75(元)。 上述进项税额转出合计数=53125+1068.75=54193.75(元)。 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54193.7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4193.75。 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划分   实务中,财务人员应与销售部门沟通,让业务人员知晓在向财务部门报送销售月(日)报表时,区分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企业在未享受优惠政策前,将销售蔬菜、水果收入,设置“主营业务收入——农产品销售收入” 科目核算,按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文件出台后,企业获准销售蔬菜,免征增值税,应增设“主营业务收入——蔬菜类销售收入”科目,以反映这部分免税收入。 关于免税收入是否计提销项税额的问题,有的财务人员认为,发生免税货物销售收入,也应计提销项税,再将这部分销项税结转至“营业外收入”科目,以体现政府补助。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因为按《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的主要特征之一是直接取得资产,包括取得的财政拨款、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方式返还的税款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支持,不属于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范围,如直接减征、免征等税额。因此,企业发生销售免税货物收入时,无须计提销项税额。     文章来源于  [link url="http://www.taxqd.com/a/caozuoshiwu/zhengcejiedu/20121205/101444.html"]
  19. 内退、提前退休、解聘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一、内部退养一次性收入计税问题   国税发【1999】第058号文《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 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 通知》中规定了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 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分析】 高新区一部队指挥学院下属印刷厂的张某于2012年1月办理内退手续,距离正常退休还有两年零六个月,2012年1月取得单位发放的一次性收入30000元。当月从原单位取得的基本工资4000元,问取得一次性收入的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多少?次月至正式退休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 1、找税率:将一次性收入按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找税率。 30000/(2*12+6)(平均结果)+4000(当月工资)-3500(费用扣除)=1000+4000-3500=1500(元);适用3%的税率。 2、当月应交的个人所得税=(30000+4000-3500)*3%=1785(元)。 3、次月起至正式退休,每月取得4000元工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3500)*3%=15(元)。 二、提前退休一次性收入计税问题 根据2011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规定: 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案例分析】 高新区某车辆制造企业张先生由于身体原因,符合单位规定的30年工龄可以提前退休的条件,于2012年1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比正常退休早两年零六个月,2012年1月取得单位发放按照统一标准发放的一次性收入30000元。当月从原单位取得的基本工资4000元,问取得一次性收入的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多少?次月至正式退休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 1、找税率:将一次性收入按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   30000/(2*12+6)(平均结果)=1000(元)<3500(元), 因此该项按照统一标准发放的一次性收入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办理退休当月2012年1月的工资4000元收入单独计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012年1月工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3500)*3%=15(元)。 3、次月起至正式退休,每月取得4000元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解除合同一次性收入计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自2001年10月1日起,按以下规定执行: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扣除。具体方法:以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解除劳务合同后又再任职、受雇的,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案例分析】 2012年1月,高新区一医药研发单位因为增效减员与已经在单位工作了10年的张某解除劳务合同,张某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12万,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8000元,则张某应该就该项一次性补偿收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答: 1、找税率 一次性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28000*3=84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10年),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20000-28000*3)/10-3500=100(元);适用3%税率。 2、当月应交的个人所得税=100*3%*10=30(元)。      文章来源于 [link url="http://www.taxqd.com/a/caozuoshiwu/zhengcejiedu/20121205/101443.html"]
  20. 营改增:增值税纳税人“身份”不能自行选择

    案例 某公司是北京市一家从事公路运输业务的企业,于2009年成立。2011年全年申报营业收入480万元,2012年1月~8月申报的营业收入为300万元。2012年8月,主管 税务机关 通知该公司属于“ 营改增”试点 纳税人,从2012年9月1日起,提供运输服务应 缴纳增值税。据上海的同行介绍,如果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将降为3%,如果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税率将提高到11%。这两类纳税人的计税方法有何不同,该公司可否结合自身情况进行选择。 专家把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2〕71号)明确,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明年还将在继续扩大试点地区的基础上,选择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以外的其他服务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随着“营改增”步伐的加快,一批批原营业税纳税人即将转变身份,跨入增值税纳税人行列。但这不仅是身份的转变,相关的 会计核算、计税方法、 纳税申报与之前相比,也变化巨大,纳入试点范围的交通运输企业和部分经营现代服务业的企业,应主动适应“营改增”试点。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的相关规定,试点纳税人因规模大小,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是否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其 应纳税额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其应纳税额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简易计税方法与营业税计算方法相比,唯一的区别是销售额要换算为不含税的。两种计算方法相比,适用一般计税办法最有益于消除重复征税,降低 税负。但从前一个阶段上海试点情况看,很多纳税人由于不熟悉哪些情况下应当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及哪些情况下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作为进项抵扣等增值税 税收政策,同时由于每个企业经营阶段不同,特别是在试点之前成立的企业,相关可抵扣进项税额的 固定资产已经购置,从而导致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按照一般计税办法计税,税负不降反增。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税负直接由5%减至3%,降幅明显。因此,很多试点纳税人在试点阶段希望能够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可是,绝大多数纳税人的身份不是可以自行选择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其中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对于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对于计算应税服务营业额的具体起止时间,由于北京等8省市试点开始时间不同,将由试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包括计划单列市)根据本省市的实际情况确定。按照《北京市国税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税局2012年公告第6号)的规定,计算应税服务营业额起止时间有两个:一是2011年1月~2011年12月;二是2012年1月~2012年8月。只要试点纳税人在上述任一时间段内确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均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对于案例中的纳税人,由于其2011年度全部不含税营业额为480÷(1+3%)=466.02(万元),2012年1月~8月申报的不含税营业额为300÷(1+3%)=291.26(万元),均没有超过500万元,因此,该纳税人从9月1日改征增值税后,将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这样就不用考虑取得增值税专用 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但是,如果该公司在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后,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后,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的相关程序,及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应当办理而不办理的纳税人,该办法有一条惩罚性规定,即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还需要注意的是,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根据“营改增”相关试点规定,即使不含税销售额已经超过500万元,仍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规定期限内不得变更。目前,特定应税服务包括: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 2.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等相关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3.试点一般纳税人在试点期间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的。 由于纳入第二批试点的8省市“营改增”时间不一,而认定工作需有一定提前量,国家税务总局为此授权各 地税务机关自行确定计算应税服务销售额的起止时间。除北京外,福建、安徽、江苏各省国税局对于确定计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的起止时间并不相同。例如《关于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2011年7月~2012年6月期间的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在此,建议纳入第二批试点的8省市的试点纳税人,密切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        文章来源于   [link url="http://www.taxqd.com/a/caozuoshiwu/zhengcejiedu/20121205/1014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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