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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退休养老金如何计算?

    按青岛社保的相关政策规定: 自2011年1月1日起再设三年的过渡期(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在过渡期内还是按新老两种办法来对比计算养老金,其中对于按新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仍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按一定比例发给补贴,2011年退休的补贴额为本人新老计发办法对比计算的差额部分的80%, 2012年退休的补贴额为差额部分的50%,2013年退休的补贴额为差额部分的20%,过渡期结束后(2014年1月1日起)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 1、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 ①基础养老金=2005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 ②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③过渡性养老金=2005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实行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1.4% ×平均指数。 ④过渡性调节金=120+工龄补贴 ⑤过渡性补贴=(原办法基础养老金+原办法过渡性养老金)×5% 2、按新办法计算养老金 ①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指数)÷2×缴费年限×1% ②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③过渡性养老金 = 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实行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1.3% ×平均指数 如有不明之处请您携带退休审批表到办理退休手续的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咨询,也可拨打青岛社保中心民生服务热线电话12333咨询。        文章转载来源   [link url="http://taxqdcom.diandian.com/post/2013-02-27/40048411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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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滞纳金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题】    企业因未按规定期限纳税所产生的滞纳金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前扣除?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提示: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文章转载来源  [link url="http://taxqdcom.diandian.com/post/2013-02-27/40048506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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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微企业“长大”了 所得税怎样预缴

      近年来,国家对中小企业制定了不少扶持政策。在 税收方面,根据企业 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20%的优惠税率。如果应 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依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 财税[2011]117号),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 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上等于享受10%的优惠税率。   有 纳税人询问,如果企业做大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以后是否要按25%的税率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以某绿色食品厂为例。该厂2011年从业人数80人,资产总数100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今年4月,该厂开发了新产品和新市场,订单不断,效益猛增,仅4月份就盈利16万元。从业人数也扩大到120人。这种情况已经不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了。第二季度企业如何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呢? 如果该企业按目前的情况发展下去,将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无缘,但该厂仍然能够以小型微利企业的身份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先确定月平均值,再确定全年平均值。这就意味着不到年度终了,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都无法确定,也就不能下结论某企业是否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因此,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都暂时参照上一年度的纳税身份。所以,该企业今年每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还可以视同小型微利企业,按10%的税率预缴,也就是按14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将“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当然,申报预缴与 汇算清缴不同,年度终了后,如果该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值或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了规定的标准,那就要按25%税率汇缴企业所得税,补缴相应税款。        文章转载来源   [link url="http://taxqdcom.diandian.com/post/2013-02-27/4004958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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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放效益工资应按一次性奖金缴税

      某单位的工资由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平时每月按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的70%发放,年底各部门完成效益再补发30%的绩效工资,补发的30%的绩效工资是平摊到每月里计算个人 所得税还是当一次性奖金计算 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2005]9号) 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因此该单位补发的30%绩效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应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处理。具体计算时,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 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章转载来源   [link url="http://taxqdcom.diandian.com/post/2013-02-27/40048029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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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实习补贴是否应计入职工薪酬?

           问:对在校学生在企业实习期间(与企业无相关协议),发放的实习补贴,是否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核算?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 一、职工薪酬的范围 本准则将企业因获得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对价,全部纳入职工薪酬的范围。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对职工的股份支付,也属于职工薪酬。 (一)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 (二)职工薪酬,包括企业为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等,也属于职工薪酬。 根据上述规定,在校生在企业实习,虽无相关协议,但实习生为企业提供的服务,与企业的职工类似。因此,实习生也属于职工。企业为其发放的补贴属于职工薪酬范围,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进行核算。       文章转载来源   [link url="http://taxqdcom.diandian.com/post/2013-02-27/40048183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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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开办费的开支范围尚无明确规定。结合相关财务规定,开办费的具体开支范围应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筹建机构的费用。1.筹建人员的工资、保险以及职工福利费等。2.筹建机构的办公费、差旅费(含市内交通费)、印刷费、咨询调查费、交际应酬费、通信费等。3.董事会费或者等同于董事会的机构会议费用。   二、企业登记的费用:主要包括工商等政府机关登记费、政府机关注册的代理费、验资费、审计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注册资本印花税等。   三、人员培训费。1.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学习培训的费用。2.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   四、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资产的折旧、摊销、报废和毁损等。   五、注册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资金往来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以外币汇入的注册资本因投资合同中规定的记账汇率和实际汇率不同产生的差额属于资本公积,不属于开办费。   六、开工典礼费。   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其所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合同被批准之前,合资、合作各方为进行可行性研究而共同发生的费用,可准予列为企业的筹建费。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的其他企业,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   常见不得列入开办费范围的支出的有:   一、购建机器设备、建筑设施、各项无形资产等资本性支出。   二、根据合同、协议、章程的规定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的费用亦不准在开办费中列支。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合同之前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应由支出各方自行负担。   三、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四、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转载来源于 [link url="http://www.taxqd.com/a/caozuoshiwu/zhengcejiedu/20120704/950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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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薪金税前扣除范围及方法

    2006年新修订《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颁布后,在会计处理上将原来的“应付工资”改成了“应付职工新酬”,而且在核算内容上也将原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改成了“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等项内容,因此,有必要对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扣除的政策范围及其方法进行一番分析、明确,以便更好地落实相关政策,降低涉税风险。 一、税前扣除的基本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以下简称职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这里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并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实际发放给职工的工资薪金: 1、制订了较为规范的职工工资薪金制度。 2、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文件规定,企业支付给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的工资报酬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1、企业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 2、对支付实习生的报酬依法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款。 3、实习生是指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 二、工资薪金支付的形式。 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包括货币资金支付和非货币资金支付两部分,其中:货币资金支付是指以现金(包括港、澳、台货币或者外币支付)和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工资薪金;非货币支付是指用有价证卷、股权、产权、债权、购进货物或生产的产品等非货币性财产支付的工资薪金。 三、工资薪金包含的内容。 根据《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准予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是指向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职工支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职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但不论是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还是《企业会计准则》及其指南、《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都没有对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职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等作出更明确的解释,因此,目前只能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确定的范围结合税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范围是指: 1、基本工资。包括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均包括职工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2、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以及其他奖金。 3、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文章转载来源  [link url="http://www.taxqd.com/a/caozuoshiwu/zhengcejiedu/20120704/950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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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免税产品的价外费用不免税吗

      如果以“销售免税产品价外费用是否免税”为关键语进行网络搜索,无论“百度”、“谷歌”,抑或“搜搜”,答案一律是“价外费用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单独核算并依17%的税率计算 缴纳增值税”。对于这一解答,现在能查到的最早出处是某网站2002年9月6日的专家答疑。该网站是国内知名的 财税网站,具有相当的权威性。此解答一出,各大财税网站纷纷转载,影响深广。但是笔者认为,此结论值得商榷。   到目前为止,国家财税部门从来没有就免税产品价外费用是否需要 纳税、如何纳税问题作出过规定,至于价外费的 税收问题,《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只有一个原则性规定,就是“销售额为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除了明确规定免税或不征税以外,《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所有条款都以纳税义务应该发生为前提。如果根据上述规定得出“免税产品的价外费用需要纳税”的结论,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价外费用并非独立于产品销售行为以外,价款与价外费用是产品销售收入的两个部分,价外费用是相对于价款而言的,价款是价外费用存在的前提,如果价款不成立也就没有价外费用,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就本质而言,增值税也是一种行为税,课税对象是销售产品和应税劳务的行为,其税基当然就是销售的全部对价,包括某些不能分摊到单个产品或劳务项目价格中去的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特别强调价外费与价款一样计算纳税,理由莫过于此。 反过来说,销售的产品既然是免税的,那么其豁免征税的税基也应该是销售的全部对价,包含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税收征管中,如果税法规定对某产品免税,一是要定性,要能区别于其他产品,明确表明免税对象;二是要定量,免征多少税,要能够计算出来。价外费用是产品价值的组成部分,随主价款征税,对主价款的税收政策,理所当然适用于价外费用,且税率相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同。“征”则同“征”,“免”则同“免”。若销售的产品属税率式减免,价外费用也随价款适用该减免税率;若销售的产品属全免税,其价外费用自然也就应随价款全免税。 回归到经济学本义,价格是商品价值的外在表现,无论其表现形式有多少种,但价值始终是唯一的。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商品的价值除了表现为一定的价款以外,还有可能在价款的基础上附加表现为一定的价外费用,价外费用不可能与价款割裂开来独立存在。因此,价款和价外费用适用的税收政策应该“一征俱征,一免俱免”。 站在现实的角度考虑,除国家控制、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产品外,产品价格均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生产厂家拥有完全自主定价权,如果产品免税、价外费用不免税,生产厂家在制定销售价格时自然会想方设法规避价外费用。如此一来,免税产品的价外费用就会成为现实不存在的空想,自然也就不会产生纳税义务,其结果与免税无异。   之所以有专家作出“价外费用不属于免税范围”的解答,主要原因是割裂了价款与价外费用的必然联系,把价外费用看成是独立于销售产品或应税劳务的收入,误解了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当然,本文对专家的解答展开讨论并不意味着销售免税产品的价外费用在任何情况下都免税。如果纳税人假生产销售免税产品之名,行经营 “价外费用”之实,不但不免税,还构成偷税行为,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现行税收法规、业务性质还是税收征管的角度来分析、判断,销售免税产品收取的价外费用都不应该缴纳增值税,除非借价外费用的名义收取其他款项或经济利益,而这已经不属于价外费用的范畴,与销售产品和应税劳务无关,需另当别论。        文章转载来源   [link url="http://www.taxqd.com/a/caozuoshiwu/zhengcejiedu/20120705/950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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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工装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我公司购置职工工装,会计上入哪个科目?是“营业费用——职工福利费”科目还是“营业费用——其他费用”科目?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对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明确,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服饰费用,可以作为“营业费用——其他费用”直接列支,如同企业提供的其他工作条件(工作装备、工具、办公用品)一样不必扣缴个人所得税。但单位以现金或采取实报实销方式支付给员工的服装费,均应并入员工当月工资中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文章转载来源于   [link url="http://www.taxqd.com/a/caozuoshiwu/zhengcejiedu/20120705/950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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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回的投资需分解为三部分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单位撤回或减少投资,取得的收入中是否包含属于已税所得的被投资单位的留存收益?《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以下简称34号公告)中明确了这一问题。本文主要介绍34号公告中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撤回或减少投资相关涉税规定   34号公告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 网上如何赌百家乐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从34号公告规定看,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可分为三步,第一,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第二,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第三,剩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例如,A公司以注册资本1000万元投资B公司,注册资本占比20%.2011年,经股东会决议,A公司撤回投资,A公司分得资金2000万元,截至 2010年B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3000万元。因此A公司分得的2000万元分为三部分:1000万元为投资收回;股息所得 网上如何赌百家乐600万元(3000×20%);投资资产转让所得400万元(2000-1000-600)。 需要注意的是,股息所得只能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所得,而不是公司章程约定的分红比例来计算。 此外,34号公告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少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也就是说,投资资产持有期间,不论被投资企业盈亏,只要不分配,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变。   34号公告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定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的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定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定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34号公告要求将撤回、减少投资取得的资产价值,分解为投资收回、股息所得和资产转让所得三部分,其中投资收回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指的是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如果企业取得该项股权时是以支付货币性资产为对价 网上如何赌百家乐的,则以支付的包括相关 税费在内的全部货币性资产价值为计税基础;如果取得的投资是以支付非货币性资产为对价的,应以支付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与相关税费之和为取得的股权计税基础。   之所以区分股息所得和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是因为在企业所得税法体系下,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 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而股权转让所得是征税的。   应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根据上述规定,股权转让不得确认股息所得。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不包括股权转让。股权转让与投资撤回或减少的区别,股权转让不得确认股息所得,而投资撤回或减少应确认股息性所得。也就是说,虽然体现在留存收益中的税后利润一般为免税收入,但如果不进行 网上如何赌百家乐分配而随着股权一并转让的,不视为免税收入处理。所以,股权转让与撤资、减资的税务计算是不一样的。 撤回投资的税务处理案例   A公司于2009年7月向一服装公司投资500万元,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并持有该公司10%的股份。由于服装公司连续两年经营状况不佳,今年7月,A公司决定将持有该公司10%的股份进行撤资。撤资时服装公司账面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000万元,累计盈余公积为600万元,A公司实际分回现金800万元。请问,A公司这笔业务该如何 缴纳企业所得税?   34号公告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 网上如何赌百家乐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因此,A公司分回的800万元现金中,500万元属于投资收回,根据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股息所得(1000+600)×10%=160(万元),剩余的140万元(800-500-160)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文章转载来源  [link url="http://www.taxqd.com/bbs/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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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楼“售改租”可减少纳税支出

      A食品企业拟在厂区建造两幢住宅楼,优惠出售给内部职工及其亲属,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由于无规划,暂时不能办理住宅销售许可手续和房屋权属证明。拿着拟订方案,A企业 财务人员感到困惑: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是否应当 缴纳营业税?如果政府将来的处理结果是按违章建筑予以拆除,缴纳的营业税该怎么办?   首先,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 通知》规定,销售不动产,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其中,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所有权的行为。因此,A企业建造建筑物用以销售,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应当缴纳营业税。   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 税收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时,如果没有确定土地证(产权),无论是否办理土地的过户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受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的,都应当依法缴纳土地 增值税和营业税。A企业利用其拥有的土地建造建筑物用以销售,尽管没有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但其享有该土地使用和建造房屋获取收益的权利,因此按照上述规定,A企业具有 纳税义务。如果A企业最终没有能力办理规划手续,被政府按照违章建筑予以拆除,则此拆除损失只能由A企业和购房人自行承担,并不能免除A企业的纳税义务。   如果双方改变交易方式,约定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内部职工或其亲属仅拥有房屋使用权,每年收取租金,则A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具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年限多少,均不能将该租赁行为认定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应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A企业还应按每月租金收入缴纳 房产税,但暂时不缴纳土地增值税。若未来可以办理权属转移手续,则可折价销售,按照销售不动产计税。若最终不能办理权属转移,即便按照违章建筑予以拆除,纳税损失也要小得多。    文章转载来源 [link url="http://www.taxqd.com/a/caozuoshiwu/zhengcejiedu/20120928/988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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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企业股票转让“先分后税”

       合伙企业合伙人个税征收问题近日备受关注。针对这种情况,国税总局近日明确: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所得应按“先分后税”的征税原则,对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总局明确表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此前市场传闻的“PE股权转让收入拟按35%税率征收”并不准确。根据规定,只有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才按照最高档次税率征收。    文章转载来源   [link url="http://www.taxqd.com/bbs/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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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优惠中几种常见的会计问题处理

      新《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不但对一部分 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新条例实施后又陆续出台了与增值税相关的优惠政策。企业 财务人员除需要掌握相关的税收政策外,还需明确与其相关的 会计处理,否则会带来 审计风险。笔者对几种常见的会计处理进行梳理。 五种常见的增值税优惠 增值税优惠主要有直接免征、直接减征、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   直接免征就是直接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不必 缴纳税款,如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直接减征一般有按应征税款的一定比例征收,例如销售旧货和物品征税的旧货规定了减半征收,还有按一定金额直接扣减,例如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 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即征即退是指 税务机关将应征的增值税征收入库后,即时退还,比如对软件企业超3% 税负的部分即征即退,退税机关为税务机关。 先征后退与即征即退差不多,只是退税的时间略有差异,主要是外贸企业出口一般采用先征后退。 先征后返指税务机关正常将增值税征收入库,然后由财政机关按税收政策规定审核并返还企业所缴入库的增值税,返税机关为财政机关。如对数控机床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 税收返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的第二条第三款中明确规定:“除了税收返还之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 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它们体现了政策导向,但政府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因此不作为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处理。” 税收返还是指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所以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属于政府补助,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科目,而增值税直接免征、直接减征虽不作为政府补助,但属于企业非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应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其他”科目。 直接免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布《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 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蔬菜流通环节免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11]137号文将免征对象扩大到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并规定了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主要品种,同时要求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在会计上分别核算其销售额,否则不予免税。 企业对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法定减免的增值税无需作任何专门的会计处理,企业仅需按照税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正确核算主营业务收入(按照所收款项全额),正确核算进项税额(用于免征增值税的部分不得抵扣,转入相关项目的购进成本)即可。 即征即退 根据《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文章转载来源   [link url="http://www.taxqd.com/a/caozuoshiwu/zhengcejiedu/20120525/933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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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公关支出:税务处理要合规

      如今,不少企业在过年、过节、有重大活动或有其他需要时,向本单位以外的利益关系人,如客户单位负责人员、有关单位管理人员等赠送礼品、礼金,以达到联络 “感情”、宣传推广等目的。企业的这类支出已较为普遍,如果符合商业贿赂或单位行贿的构成要件,则应当受到《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的调整,而除此之外的企业公关支出,应受税法调整,企业依法负有相关 纳税义务。 公关支出对象如果是明确的自然人,应负有个人 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 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 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可见,企业符合上述要求的公关支出,应当按“其他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除违法支出外,符合条件的公关支出可以全额或限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例:某企业厂庆时,向参加庆典的每位嘉宾赠送了单件价值 500元、总价5万元的纪念品。由于纪念品有明确的赠送对象,符合税法要求,因此,企业应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10000元个人所得税。这部分支出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如果在规定限额内,无需作纳税调整。 企业应牢固树立守法经营的理念,在发生公关支出前,准确界定该业务的法律性质,预估此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税务风险,判断无问题后,再付诸实施。实施过程中,企业应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特别是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以免自身行为不当招致涉税风险。        文章转载来源[link url="http://taxqdcom.diandian.com/post/2013-02-22/4004871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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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搬家业务按交通运输业征税

      黄小姐在一家软件公司任财务。公司一直在广州某大学的科技园大楼内租用办公场所,最近公司迁址,找来了搬家公司搬运办公物品。搬迁费花了近2000元,搬家公司开出了一张电子发票,发票上行业类别为交通运输业。黄小姐觉得非常困惑,搬家业务主要靠人力结合车辆进行搬迁,为什么不属于其他服务业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第四条规定:搬家业务是搬家公司利用运输工具和人力实现了空间位置转移的业务并具有装卸搬运的特征。因此,对搬家业务收入,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中得“装卸搬运”征收3%的营业税。    文章转载来源   [link url="http://taxqdcom.diandian.com/post/2013-02-22/40048741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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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员活动经费如何列支?

    问:党员革命传统教育的费用支出,包括租赁会议场地的租金支出、组织党员到革命根据地参观、建党90周年红歌比赛等费用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答:《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第二条党费使用的规定:……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企业 会计准则——会计 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规定,“ 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等。   《企业 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符合规定的党员革命传统教育的费用支出,通常应从党费中列支,党费列支范围以外的党员活动必要和合理支出,会计上可以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明细项目核算,但个人支出企业不得承担。   列支在管理费用中的这部分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能否扣除,应根据所在地区 税务机关的口径处理,以下地方文件仅供参考。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党建活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 通知》(浙 地税函[2007]446号)规定,企业为本单位中国**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的支出,允许在发生年度据实税前扣除。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通知》(辽地税发[2010]3号)第四条规定,私营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凭借合法票据及相关手续据实扣除。         文章转载来源   [link url="http://www.taxqd.com/a/caozuoshiwu/zhengcejiedu/20121025/997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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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风险防范

    目前国税总局未对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进行统一规范,江苏省地税局于2011年底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苏地税规[2011]13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2年2月开始施行。《办法》对多种税前扣除凭证的备查资料进一步明确。在今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税务机关发现,对照该《办法》,较多企业在税前扣除凭证的取得和使用上极不规范。考虑多数凭证资料的健全需要日积月累,为降低税收风险,现对常见的几种违规现象进行列举,希望能引起纳税人重视,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参考整改。 现象一: 发票填写的信息不完整,附件未留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 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 出口退税和 财务报销。苏地税规[2011]13号文件规定发票应按规定进行填写,列明购买货物、接受服务的具体名称、数量及金额。对因各种原因不能详细填写的,应附合同和货物(或服务)清单。因此在超市、商城等地以办公费、烟酒、材料费等名目所开具的发票,尤其是动辄几万、甚至几十万的,要特别注意保存购物小票、入库清单等相关证据材料,以免企业被认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否则不仅所得税税前不能扣除,还要承担违法发票管理办法的处罚。 现象二:工资薪金支出相关台账资料不健全。   《办法》明确规定了企业应按规定保管工资分配方案、工资结算单、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以及社保机构盖章的社会保险名单清册,作为备查资料。但从基层税务机关检查来看,一方面大部分企业工资薪金列支混乱,资料不全,使得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认定困难;另一方面“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全额扣除”的政策又促使部分企业故意钻政策的空子,补做造假现象频发,最终被处罚。 现象三:招待费“变身”会议费,备查资料露破绽。 企业发生的会议费,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由于招待费有税前扣除限额,而会议费没有扣除限额,于是长期以来,就有部分企业就将招待费变相开成了会议费,在税前全额扣除。这种做法在今后的汇算清缴中将被禁止。根据《办法》规定,会议费用入账的同时,企业应保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对象、会议目的、会议内容、费用标准等内容的相应证明材料,作为备查资料。若对此类材料造假,则漏洞较多,容易被发现,同时税务机关对第三方取证也非常方便,因此纳税人应实事求是,虚报造假行为不可取。 现象四:福利发放故意列入劳务保护支出,难过“认定关”。 部分企业为了节省福利费的扣除限额,或是想减少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将发放福利用品列入了劳动保护支出,以求全额扣除。针对此类现象,《办法》规定,劳动保护支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用品提供或配备的对象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二)用品具有劳动保护性质,因工作需要而发生;(三)数量上能满足工作需要即可;(四)以实物形式发生。税务机关将以此判断福利用品性质并进行纳税调整和处罚,因此纳税人不应投机取巧,得不偿失。        文章转载来源   [link url="http://www.taxqd.com/a/caozuoshiwu/zhengcejiedu/20121025/997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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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补收入不可作为三项经费的扣除基数

    问:查补收入是否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答:《企业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 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此外,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补充 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的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 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填报说明规定,“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是指填报 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 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 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而且,该行数据是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根据上述规定,查补收入不能作为计算上述三项经费的扣除基数。        文章转载来源   [link url="http://www.taxqd.com/a/caozuoshiwu/zhengcejiedu/20121025/997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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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自己企业寻找出口退税的最优组合策略

    作为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出口退税制度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   对出口额较大的企业而言,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 通知》( 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等文件规定,充分用好政策,选择最优出口退税方案。 选择出口时间:早出口还是晚出口   在出口退税率调整时,如何趋利避害是出口企业普遍关心的话题。换句话说,应尽量早出口还是尽量晚出口,选好出口时间对 纳税企业十分重要。   这里的关键是,要看退税率调高还是调低。调整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一般是以报关单日期、 发票日期为准。因此,如果退税率调低,出口企业应尽量早报关、早出口,在低退税率执行之前,拿到出口报关单或开具有关发票。如果退税率调高,则应尽量迟报关,迟开有关发票,争取使出口货物适用较高的退税率。 选择出口模式:直接出口还是间接出口 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适用免抵退税方法,计税依据是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免退税办法,计税依据是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计税依据不同,如果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低于征税税率,则生产企业设立一家外贸企业,将自己直接出口改为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可适当降低 税负。 例1:甲公司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今年3月进项税额为12万元,内销货物40万元,销项税额为6.8万元,出口额为80万元。   甲公司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80×(17%-13%)=3.2(万元)。 应纳税额为6.8-(12-3.2)=-2(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为80×13%=10.4(万元);当期应退税额为2万元;当期免抵税额为10.4-2=8.4(万元)。 例2:甲公司设一外贸企业乙公司,将产品以60万元的价格售予乙公司,由后者以80万元的价格出口。出口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甲公司3月进项税额为12万元,内销货物100万元,销项税额为17万元。 甲公司应纳增值税为17-12=5(万元)。乙公司应退税60×13%=7.8(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征税与退税的差额为7.8-5=2.8(万元),相比甲公司自己直接出口,多得2.8-2=0.8(万元)。 至于这多得的0.8万元从何而来?这是因为,退税率低于征税税率,生产企业是按照离岸价和征退税率的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而外贸企业是按购进价格计算应退税额,其不退税的部分,是按照购进价和征退税率的差计算,而不是按照离岸价计算。生产企业通过外贸企业出口,与自己直接出口相比,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基数少了外贸企业的进销差价。与例1相比,就是80-60=20(万元)的差价,其与征退税率差的乘积就是被少征的税款0.8万元。 因此,如果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低于征税税率,则出口企业应考虑通过设立一家外贸企业的方式出口自产货物,而不是自己直接出口。 选择委托方式:料件作价还是不作价 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一般有两种委托方式:一种是外贸企业给受托方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另行支付加工费;另一种是将原材料和零部件销售给受托方,在支付的加工费中包含原材料和零部件的费用。 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如果外贸企业不把原材料和零部件销售给受托企业,则原材料和零部件的进项税是无法享受退税政策的。 该文件实际给出了退税筹划方案,即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后者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选择加工贸易方式:来料还是进料 目前,加工贸易有两种方式,即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其退税方式是不同的,来料加工适用免税不退税政策,而进料加工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纳税企业在选用方式时,很有讲究。 如果出口货物的退税率等于征税率,无疑进料加工优于来料加工。如果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低于征税率,选用哪种方式就需计算,其中的影响因素包括:征退税率差额的大小、国内采购料件的多少、增值幅度的高低。征退税率差额越大,国内采购料件越少,增值幅度越高,进料加工税负可能越重。企业可根据计算结果,选择有利的加工贸易方式。 例:境外A公司委托境内B公司从事加工贸易,要想将来料加工变成进料加工,可以考虑的方式是:B公司在境外设一C公司,A公司将料件销售给C公司,C公司再销售给B公司,B公司开展进料加工后,销售给A公司。 如果境外A公司将料件销售给境内B公司,B公司开展进料加工,然后销售给境外的D公司,要想将进料加工变成来料加工,可以考虑的做法是:B公司在境外设立C公司,C公司向A公司购买料件后,委托B公司加工,加工为成品后由C公司收回,再销售给D公司。        文章转载来源  [link url="http://www.taxqd.com/a/caozuoshiwu/zhengcejiedu/20121025/997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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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条入帐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出于加强 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的需要,税法对外来原始凭证的规定更加详细、具体和专业, 纳税人在发生了费用支出后,必须获取规定种类和样式的票据,否则就不得在税前扣除。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有可能无意取得不符合 财务制度和 会计凭证手续的“白条”作为原始凭证计入成本、费用的情况较多,原因也较为复杂。现将“白条入帐”处理意见和政策依据简析如下。 一、“白条入帐”处理意见和政策依据   “白条入帐”大体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内容不真实的“白条”入帐。对这一违法行为, 税务部门内部的处理意见一致,这里不做讨论;另一类是以内容真实的“白条”入帐。对这一类型问题的处理,长期以来,税务部门一直存在着两种不同意见,而且都有其政策依据。 意见一:对于白条列支的费用,允许在 所得税前扣除。如果纳税人确实发生了“白条”所列示的经济活动内容,不存在虚假列支成本、费用,增大亏损或减少利润的行为,只是由于某种主观或客观原因,没有取得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则应当根据 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仅对其“白条入账”行为给予相应的税务处罚,而不按偷税处理。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意见二:对于白条列支的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将违规金额全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除对调整后盈利的企业责令其补缴相应的所得税税款外,还将依照《征管法》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进行罚款处罚,对调整后仍旧亏损的企业,适用《征管法》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 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释义:……真实、合法和合理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发生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主要条件和基本原则。真实性是税前扣除的首要条件。真实性是指除税法规定的加计费用等扣除外,任何支出除非确属已经真实发生,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在判断纳税人申报扣除的支出的真实性时,纳税人必须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实际发生的“足够”的“适当”凭据。根据会计法和发票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提供发票的,发票就是适当的凭据;可以自制凭证的,如工资费用分配表、折旧费用分配表等,自制凭证就是适当凭据;境外购货,如果没有境外发票,进口报关单就是适当凭据。因此,只要税法有要求,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要求,纳税人必须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适当凭证。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文件中也多次明确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两种处理意见的理论探讨 真实扣除观绝对完美地体现了所得税的基本精神,根据所得税的基本计算公式,收入—支出=利润,缺乏了支出的利润将不再是真实的利润。更何况这个支出是真实发生的,不允许扣除的原因只是因为形式上的不符合规定。客观、公平、实事求是,这就是真实扣除派的闪光点。 同时我们也看到,无论真实扣除派的理论观点多么正确,所得税法设计的多么合理,都无法回避一个现实:在当下的中国,离开发票的所得税将变得混乱不堪。所得税法关于税前扣除的规定很合理,也很客观,但是不实用。其主流观点所提倡的只要能提供实际发生的凭据,比如支票存根、合同等,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就应该在税前得以扣除。我们完全可以想象,如果付款方不必须索取发票,那么销售方必然想方设法隐瞒收入、延迟收入、国家税收体系将面临解体的危险。 三、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建议及举措 根据所得税法精神,考虑中国当前税收环境,我们认为税务机关在扣除问题上应该做到:以“真实发生的有关、合理支出应予税前扣除”为原则,对企业发生支出所取得的问题发票区别对待,转变观念,将检查重点放到业务真假上来。 纳税人为证实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应提供申报扣除项目的税前扣除凭证。企业所得税法对扣除凭证的要求是与收入“相关”,没有规定发票以外的单证不能作为扣除依据,也没有关于“白条”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扣除所提供的凭证,如有疑问应当进行核实,结果属实的,在不造成不缴、少缴流转税的情况下,应允许扣除;结果虚假的,按偷税处理;难以核实的,可以核定所得税额计征所得税;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应按发票管理办法处理。     文章转载来源  [link url="http://www.taxqd.com/a/caozuoshiwu/zhengcejiedu/20121023/996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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