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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税前扣除范围及方法

2006年新修订《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颁布后,在会计处理上将原来的“应付工资”改成了“应付职工新酬”,而且在核算内容上也将原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改成了“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等项内容,因此,有必要对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扣除的政策范围及其方法进行一番分析、明确,以便更好地落实相关政策,降低涉税风险。

一、税前扣除的基本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以下简称职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这里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并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实际发放给职工的工资薪金:

1、制订了较为规范的职工工资薪金制度。

2、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文件规定,企业支付给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的工资报酬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1、企业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

2、对支付实习生的报酬依法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款。

3、实习生是指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

二、工资薪金支付的形式。

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包括货币资金支付和非货币资金支付两部分,其中:货币资金支付是指以现金(包括港、澳、台货币或者外币支付)和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工资薪金;非货币支付是指用有价证卷、股权、产权、债权、购进货物或生产的产品等非货币性财产支付的工资薪金。

三、工资薪金包含的内容。

根据《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准予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是指向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职工支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职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但不论是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还是《企业会计准则》及其指南、《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都没有对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职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等作出更明确的解释,因此,目前只能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确定的范围结合税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范围是指:

1、基本工资。包括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均包括职工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2、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以及其他奖金。

3、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文章转载来源 
http://www.taxqd.com/a/caozuoshiwu/zhengcejiedu/20120704/950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