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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效益工资应按一次性奖金缴税

  某单位的工资由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平时每月按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的70%发放,年底各部门完成效益再补发30%的绩效工资,补发的30%的绩效工资是平摊到每月里计算个人
所得税还是当一次性奖金计算
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2005]9号) 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因此该单位补发的30%绩效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应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处理。具体计算时,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
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章转载来源  
http://taxqdcom.diandian.com/post/2013-02-27/40048029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