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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拿“修己”标准来“治人”

    不能拿修己,标准来治人,这是儒家对于修己的行为标准,常被执政者拿来规范民众。所谓“主义杀人”,大概就是这个意思,要求民众统一思想,否则就以思想治罪。台湾的徐复观,很早就辨析过儒家的修己和治人观的不同。孔孟在修己方面所提出的行为标准,是学术上的标准,与儒家的治人观,亦即政治上对民众的标准,是完全不同的。儒家的修己,当然期望自己的自然生命能不断的向一个较高的德性提升。但在治人观,虽然也承认德性的重要,但却是第二位的,民众出自自然的生命要求,在政治上才是第一位的,其他的一切价值都必然在此价值之下。在儒家看来,你努力地满足自己的好恶,并无道德不道德的说法,儒家尊重每个人对好恶的选择。但如果一个人以自己的好恶,来控制或妨碍到他人对好恶的选择,这就是不道德。

    所谓的道德底线是,你至少不能以自己的好恶,来干涉到别人的好恶,这也是一个重要的政治标准。反过来说,如果一个人能够牺牲自己的好恶,来成就他的好恶,我们就能称之为大德了。但这只是一个认知标准,却不值得在政治上向民众提倡,否则的话,也会给社会带来思想箝制。所以在《大学》中,对治国之道提出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这是儒家很重要的政治原则。儒家是反对执政者有自己的好恶观的,强调的是尊重民众的好恶观,在儒家看来,这是执政者基本的修己之道。所以先秦诸子,期望的是执政者无为而治,无为就是不能有自己的好恶,更不能把自己的好恶强加给民众。

    这也是儒家最为重要的治人之道,所谓治人,就是让人自治。 儒家要求执政者以民众的好恶为好恶的政治原则,与民主精神是相通的。有了这一基本观点,才能分清民主与极权之间的区别。这个常识虽然简单,但真正社会现实中,要贯彻这一常识,却极端艰难。执政者总是喜欢故意混淆一些基本常识,来掩盖执政者图谋私利的行径。只有最愚蠢的执政者,才想通过不断干涉民众的思想与内心生活,来实现社会的整齐划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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