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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免三减半”期间增资所得也可享优惠

  最近一
外商投资企业遇到一个棘手问题。该公司2005年8月成立,注册资金3亿元。2006年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2008年12月,外方又增加注册资金2亿元。该公司根据企业
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2008年~2010年继续享受了减半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税收优惠。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增资部分产生的所得,不应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笔者不赞同,理由如下。

相关政策是这样的。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原分别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合并为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
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笔者认为,首先,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以后,外商企业性质和生产经营内容以及经营期均未发生变化,仍然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条件,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应该继续执行“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

其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分为企业优惠和项目优惠两种类型,企业优惠是指对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取得的全部所得享受税收优惠,项目优惠是对企业经营项目中,符合优惠条件的项目取得的所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且项目所得还要单独核算,不单独核算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是企业优惠而不是项目优惠,即符合规定条件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全部所得均适用税收优惠政策。所以也不存在对增资部分实现的所得不适用“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所以,笔者认为,在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间进行增资,其增资部分所得仍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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