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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ngdaocaishui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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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营改增”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的差异

  《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
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
通知》(
财税[2011]131号)明确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从2012 年1月1日起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明确了免退税管理的具体办法。但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有着很大的不同。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时限不同

  生产企业应当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
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提供的资料不同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需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提供的资料: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不需提供);
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特准退(免)税的单位和人员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

(二)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银行开户许可证;

(2)从事水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航空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从事陆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运输”;从事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三、适用免抵退税的企业范围不同

  出口货物适用免抵退税的企业范围仅限于具有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资格而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和生产性企业集团公司。

应税服务提供者不仅要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而且还必须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即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
需要说明的是,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地区的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和生产性企业集团公司,其出口货物仍然依照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进行管理。

四、适用免抵退税的出口范围不同

生产企业货物出口到规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不含一般保税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

应税服务提供者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以及在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载运旅客或货物,不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应税服务提供者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五、免抵退税额的计算依据不同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是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出口的离岸价格计算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的运保佣等FOB价外收取的其他费用,不得作为计算依据计算免抵退税额。

应税服务是按照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计算免抵退税额,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价款和其他价外费用全部作为计算依据计算免抵退税额,当然支付给非试点地区纳税人的价款,应当从全部价款中扣除后的余额作为计算免抵退税额的依据。

  六、计算免抵退税额适用的
出口退税率不同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计算免抵退税额的退税率是出口货物商品编码对应的出口退税率,是按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出口退税率文库来执行的。

应税服务计算免抵退税额的退税率是其在境内提供对应服务的增值税税率,即国际运输适用11%的退税率,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6%的退税率。

七、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计算不同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往往由于征退税率存在差异,因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之差部分要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应税服务由于征退税率完全相同,因而不存在征退税率之差,从而也不需要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八、免抵退税额的计算时间不同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必须要在规定的免抵退税申报单证信息齐全的条件下,才能计算申报办理免抵退税额。

  应税服务的免抵退税,由于不需要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收汇
核销单及其相关信息,因而只要申报凭证收齐就能计算申报办理免抵退税额。

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和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计算不同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采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使用保税进口料件的,应当分别计算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和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在抵减的基础上分别计算免抵退税额和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应税服务提供者由于不能采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因而不能计算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十、免抵退税申报期限不同

生产企业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在报关出口90日内提供出口报关单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按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生产企业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的,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可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应税服务提供者应于收入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
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免抵退税。

十一、每月免抵退税申报期限不同

  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
会计制度的规定在
财务上做销售后,先向主管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退税申报,并向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办理退税申报。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15日(逢节假日顺延)

 文章来源于 
http://www.taxqd.com/a/caozuoshiwu/zhengcejiedu/20120926/987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