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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了销项税,进项税 还能抵扣吗?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
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
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于这种不征收增值税的资产重组,转让资产的企业没有了销项增值税,那么转让资产的企业,发生的进项税能否抵扣呢?

笔者认为进项税仍可以抵扣,分析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第五条规定,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
缴纳营业税的征收范围的劳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文件规定,资产重组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资产重组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所以,资产重组不是“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也不是“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资产重组发生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在增值税相关法规禁止抵扣之列。

2.有人认为,销项不征税,进项仍可以抵税,违反有销才有抵的法理?转让企业没销项,却有进项抵扣,受让企业没进项抵扣,却有销项税额,这似乎不公平。其实,从整体上看,销项和进项是对等的,这是企业的自由市场行为。两个企业之间如果意识到这个税务结果,就会考虑相应的成本调整,通过磋商调整交易价格。此外,资产重组业务发生后,受让企业将来会发生销项税额。比如澳大利亚增值税相关法规专门规定,持续经营企业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但是转让企业发生的进项税额仍然可以抵扣。

无极小刀另类视点:

一、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13号公告强调资产重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相关内容可理解为资产重组是游离于增值税链条之外的行为,资产重组中重组资产转让方涉及的增值税货物的流转(转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重组资产接收方涉及的增值税货物的流转(转进)不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不计算增值税进项税。

二、资产重组不影响重组双方的正常生产经营,重组事项之外的常态的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进销项税,按部就班一如既往,双方正常的增值税链条不受影响。

 文章来源于 
http://www.taxqd.com/a/caozuoshiwu/zhengcejiedu/20120830/974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