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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股票转让“先分后税”

   合伙企业合伙人个税征收问题近日备受关注。针对这种情况,国税总局近日明确: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所得应按“先分后税”的征税原则,对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总局明确表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此前市场传闻的“PE股权转让收入拟按35%税率征收”并不准确。根据规定,只有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才按照最高档次税率征收。

   文章转载来源  
http://www.taxqd.com/bbs/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