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最清晰的祖国统一信号

    最清晰的祖国统一信号


    道义上能做的全做足
    后面要干起来就没心理负担
    道义上能做的全做足,后面要干起来就没心理负担道义上能做的全做足,后面要干起来就没心理负担

    [link url="https://www.zhihu.com/answer/3208368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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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迄今为止最清晰的祖国统一信号:感觉像战前安置· 看完全文,满满的最后通牒既视感,想投的就尽快投吧 / 道义上能做的全做足,后面要干起来就没心理负担了…
    迄今为止最清晰的祖国统一信号:感觉像战前安置· 看完全文,满满的最后通牒既视感,想投的就尽快投吧 / 道义上能做的全做足,后面要干起来就没心理负担了…

    迄今为止最清晰的祖国统一信号
    诺亚方舟两岸版,一种另类的“撤侨”。
    甚至清晰到连统一以后的行政区划都写出来了: 金门划给厦门,马祖划给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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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乎: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文,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link url="https://www.zhihu.com/question/621688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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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们好歹认真看一眼再喷好不好!这明摆着是终极安置方案啊。
    “取消台胞在闽暂住登记”、“台胞在闽定居落户实现愿落尽落”、“努力实现台湾居民居住证与大陆居民身份证社会面应用同等便利”、“鼓励台胞在闽购房置业”、“依法依规将在闽台胞纳入大陆社会保障体系”。
    我不知道哪些信息值得关注。我只看到通篇写的都是: 台湾同胞们,能安排的这把都给安排上了,请认真考虑安置方案并尽快做出选择,因为到时候我会给你们一个无法拒绝的理由……
    我不知道哪些信息值得关注。我只看到通篇写的都是: 台湾同胞们,能安排的这把都给安排上了,请认真考虑安置方案并尽快做出选择,因为到时候我会给你们一个无法拒绝的理由……

    [link url="https://www.zhihu.com/answer/3208326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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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见证历史了兄弟们。
    这不是告诉统派人民,给你们腾块地,梧桐的时候,你们就待在这吗?思路就是这样的, 这就等于宣布,管你岛上政客怎么想,我直接用行政手段行使一个国家的定义。
    这是要把支持统一的,都先移过来一体化融合。之后无缝衔接,把统派先给安置好。那留在台湾的反动派,动手时收拾起来就不会投鼠忌器了——对面的老乡,这里有馒头吃,一切优待。
    既然是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就应该两岸共同创建,大陆可以名正言顺的邀请台湾当局参与协商,假如对方答应参与,那就以共建融合示范区为契机,推动两岸协商和平统一。
    共建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就是当今的“重庆谈判”。
    台胞在闽定居落户实现“愿落尽落”。经济和文化统一台湾的行动正式开始了。虹吸大法,给同胞一条道。之后,地动山摇。
    这是一个再明显不过的信号了,是在为支持统一的台湾人留后路了,也等于是给中立的台胞商企特意打开一个门口一条出路了,然后在将来某一天发生啥,那可就真的是已经给过机会了。
    软的更软,硬的更硬。一颗红心,两手准备。
    经济上,厦门、福州、泉州,利好来了。
    经济、楼市皆受益。
    预计,很快会官宣取消对台湾居民的住房限购!参考今天东莞取消对港澳居民的住宅限购! ​
    来的早的,可能还能到福州厦门去落个户买个房,来晚了人多了,可能只能去平潭,泉州,莆田,漳州等地级市了。
    最后,那个从金门游过来的上兵,也可以安全落户了。岛上愿意过来的就赶紧过来吧,留在岛上的就生死由命了!
    [link url="https://www.zhihu.com/answer/3208446850"]

    这是阳谋!比之前那个傻傻的惠台政策高明!一方面是分化削弱,一方面也是信号!
    首先,把住了闽台一家亲,中华一条心的道德高点,为认可大陆的一部分人提供了一个撤退选项。
    其次,所谓,拉拢一批,孤立一批,此消彼长,削弱了台湾。
    来到大陆的人,一部分带来了工厂企业,带来了生意。
    对福建来说是新增,对台湾来说是减少。此长彼消。当然,台湾的支柱性芯片公司,未必会来。
    再次,这是一个信号,没有明说。
    然而,敏感的人,已经嗅到了,这肯定会吓跑一批在台的人和企业,资产开始转移。
    另一边,胎毒的美国爹,前几天刚刚抛弃了乌克兰,又在对华芯片封锁中被扇脸了。。。
    有些历史遗留问题,该提到日程了!
    很明显,留给有些人的时间不多了
    [link url="https://www.zhihu.com/answer/3208468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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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中国共产党矢志不渝的历史任务,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愿望,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福建在对台工作全局中具有独特地位和作用。意见中提出,取消台胞在闽暂住登记。鼓励台胞申领台湾居民居住证。台胞在闽定居落户实现“愿落尽落”。扩大台湾居民居住证身份核验应用范围,努力实现台湾居民居住证与大陆居民身份证社会面应用同等便利。鼓励台胞在闽购房置业。完善台胞在闽就业、就医、住房、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等制度保障,依法依规将在闽台胞纳入大陆社会保障体系。
    [link url="https://www.zhihu.com/question/62169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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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直接画底线了态度非常明确
    我们不需要首鼠两端的骑墙派了站过来的才是好同胞真心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才是好同胞不真心真意拥护统一的甚至是玩死硬台独的你随便
    战前规劝、历史、武统台湾、见证历史、人性的决择、
    [link url="https://www.zhihu.com/answer/3208631111"]



  2. 180517 我国历史上的“正朔”与“旁支”

    中国历史由于太过悠久,存在过的王朝与政权又太过繁杂,所以史家在记史的时候就必须找到一条主脉,以此作为统揽这上下五千年的依据。历史上的某一个确定的年份,都应该对应作为基准的某一王朝的某一年份,这种对应必须是唯一而且明确的,尤其在国家处于分裂状态,同时存在多股并立政权的情形下,这种作为基准的主脉就更显得重要且必要。这条所谓的主脉,也就是我国历史上常说的“正朔”(即正统),象征着一个王朝统治、代表中国的合法性与唯一性,身为居于正朔的王朝,历史即以其之纪年为基准。而其他同时并立的政权,则只能称之为“旁支”,成为正朔这朵“红花”身旁的“绿叶”,尽管有些时期,绿叶的势头甚至盖过了红花……

    放眼全球,像我国这样历时数千年“正朔”不断的国家是绝无仅有的,中华文明也正因如此才成为世界史上唯一没有中断过的文明,这无疑是值得身为炎黄子孙的我们每一个中国人骄傲与自豪的!!

    以下就以历史为轴,简要列出我国历史上各时期的“正朔”之所在(附带同时存在的主要“旁支”;请特别注意▲所标示出的几个特殊时期)——

    △ 传说时代:以三皇五帝为正朔

    △ 前2070-前1600:以夏为正朔

    △ 前1600-前1046:以商为正朔

    △ 前1046-前771:以西周为正朔;各诸侯国为旁支

    △ 前770-前256:以东周为正朔;各诸侯国为旁支

    ▲ 前256-前221:以秦(秦国)为正朔;其他诸侯国为旁支

    △ 前221-前206:以秦(秦朝)为正朔

    ▲ 前206-前202:以汉(汉国)为正朔(刘邦为汉王);项羽西楚等其他封国为旁支(楚汉战争时期)

    △ 前202-后8:以西汉为正朔

    △ 8-23:以新(王莽建)为正朔

    ▲ 23-25:以玄汉(更始帝刘玄建)为正朔

    △ 25-220:以东汉为正朔

    △ 220-265:以曹魏为正朔;三国中另两国蜀汉、吴为旁支

    △ 265-317:以西晋为正朔

    △ 317-420:以东晋为正朔;五胡十六国为旁支

    △ 420-581:以南朝(宋、齐、梁、陈)为正朔(陈589亡);北朝(北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为旁支(旁支某种程度上强过正朔的一例)

    △ 581-618:以隋为正朔

    △ 618-907:以唐为正朔

    △ 907-960:以五代(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为正朔;十国及辽为旁支

    △ 960-1127:以北宋为正朔;十国残余(北汉979亡)及辽、金、西夏为旁支(旁支某种程度上强过正朔的另一例)

    △ 1127-1279:以南宋为正朔;金、西夏、蒙古为旁支(旁支某种程度上强过正朔的另一例)

    △ 1279-1368:以元为正朔(1271由蒙古改国号为元)

    △ 1368-1644:以明为正朔;北元、后金为旁支

    △ 1644-1911:以清为正朔(1636由后金改国号为清);南明为旁支

    △ 1912-1949:以中华民国为正朔

    △ 1949-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正朔

    注:本文为个人原创(除个别引述内容外),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受个人学识所限,文中错误在所难免,望不吝指正。谢谢!!
  3. 《极权的诱惑》(读读更健康)

     文:许知远 一         “知识分子对民主国家的缺失毫不留情,却对那些以冠冕堂皇的理论的名义所犯的滔天大罪予以宽容。”雷蒙·阿隆感慨道。          这是一九五五年的法国。关于世界未来的论战中,大多数知识分子站在了左边,苏联则是他们的乌托邦。他们指责资本主义的异化,却对苏联的种种恶行保持沉默。他们担心打破头脑中“革命与进步”的幻象,似乎这比赤裸裸的现实还要残酷得多。阿隆不是第一个发出这样感慨的作家。“大家想要到这个处于分娩状态的辽阔土地去逗留逗留,我们似乎正目睹这块辽阔的土地在孕育着未来。”安德烈·纪德在十九年前访问苏联归来后写道。像当时很多欧洲与美国的知识分子一样,他是苏联的热切支持者。资本主义正陷入政治、经济与人道危机,苏联则意味着一种崭新的可能性——集体制、人人平等。就像他所写的,“那里正在进行史无前例的尝试,使我们心中充满了希望”。 真实的苏联与纪德想象的不同。在工地、工厂、俱乐部、文化馆,他看到了进步的代价。在备受赞扬的集体农庄中,他发现“每一处住宅里都是千篇一律的难看的家具,同一张斯大林像……没有一点点个人的东西……连集体农庄的庄员也是一模一样,可以调换……”,而“众人的幸福是以每个人的非个性化取得的……是以牺牲个人而得到的”。 纪德的批评,让苏联与世界都陷入短暂的不安。苏维埃模范农庄是沙皇时代的波将金村的延续,他们只展现应该展现的东西。访问者去同样的景点,和同样的人聊天,目睹同样的成就。很多访问者心甘情愿被此迷惑。“我已经到过未来,而它看起来挺不错。”美国记者林肯·斯蒂芬斯写道。英国的西德尼·韦伯夫妇则在旅行后用一本九百页的书宣称苏维埃共产主义是一种新文明。          纪德知道自己的描述将引起不安,即使他对更恐怖的古拉格群岛一无所知。另一位作家罗曼·罗兰早他五个月来到苏联,表达出类似的疑惑,但他执意要把日记尘封起来,五十年后才允许发表,这样就不会惊醒同伴们的美梦。 但纪德没能扭转世界对苏联的看法,他的尖锐声音被淹没在一片赞扬声中。苏联的诱惑在它与德国对抗中继续提升——它的制度与军队击败了强大的纳粹德国,或许还拯救了世界。纪德的声音被忽略,苏联的流亡分子发现他们甚至连表达的机会也没有,他们更直接、也更残酷的个人经历无人理睬。苏联的叛逃者鲍里斯·苏瓦林很难为自己的回忆作品找到一个西方出版商。法国作家马尔罗则在私下的谈话里说:“苏瓦林,我相信你和你的朋友是对的。但在这个阶段,别把我算进支持你的人。只有在你占上风时,我才会站在你一边。” 这是诚实,也是玩世不恭。这种情绪主宰了三四十年代的西方世界,从知识分子到公众。既然自由市场充满了动荡、资本家们贪婪无度,为什么不能创造一种计划体制,去统一分配社会财富?苏联正在创造新的民主制度,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再不受充满偏见的媒体左右,也不再受政客们操纵。 当重要知识分子纷纷前往苏联时,一些普通人也准备投奔幸福之地。一九三一年的前八个月,苏联驻纽约的贸易处收到了超过十万份移民申请,大萧条中的美国人想前往苏联工作与生活。这还是美国历史上第一次向外移民,申请者或多或少读过畅销一时的《新俄国的首演——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故事》,被其中描绘的苏联生活迷住了,那里没有失业与剥削。几千名美国人最终被苏联接纳了,当然,他们没有过上幸福的生活,大多在劳改地丢掉了性命。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对苏联的态度是西方知识分子的坐标。为什么左派们能对苏联的罪恶保持长期的沉默?在精彩绝伦的《知识分子的鸦片》中,雷蒙·阿隆试图给出答案。他追溯了左派神话的形成,马克思主义宗教式语言的诱惑力,还有法国知识分子对美国的矛盾心理。苏联的实验给予他们这样一种心理安慰——他们站在了法国大革命的光荣传统中,苏联正是这进步、自由、平等、博爱精神的体现。对他们来说,苏联人的生活到底如何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股代表前进的历史动力。而现实的法国太令人不安,大革命以来的一个多世纪它再没有辉煌的时刻,而十年前还羞辱地臣服于纳粹德国之下。在对苏联的赞颂中,他们觉得融入了新的历史动力,内在的焦虑也减弱了。     二          随着赫鲁晓夫秘密演说的公开、匈牙利革命的爆发,苏联神话开始褪色,它至少失去了道德上的优越性,但它的诱惑犹在。人们把错误推卸给具体的领导人,从未怀疑过共产主义制度本身是否有问题,每当西方遭遇危机时,他们对苏联的感情就开始复苏。“在这个无知与健忘的土地,教训从未被吸取。”让—弗朗索瓦·勒维尔写道。这是七十年代中期的法国,知识分子再度对苏联充满幻想。美国深陷越南战争,石油危机与经济停滞似乎再一次暴露了资本主义的内在矛盾。而苏联有丰富的石油储量,它比所有国家都生产了更多的钢铁、石油、水泥,甚至拖拉机,它的军事实力与美国不相上下,是世界的第二大经济体。英国首相哈罗德·麦克米兰相信,苏联人会把军事技术转化到工业生产中,苏联可能最终超越资本主义。从智利到埃塞俄比亚,共产主义者在第三世界取得政权,苏联的全球影响力似乎也在提高。          让—弗朗索瓦·勒维尔发现,法国的知识分子再次重复了二十年前的萨特与阿隆之争。左派们似乎仍占据着上风,他们诅咒资本主义的衰退、社会不公、媒体的商品化、消费主义、军国主义,苏联的一切都是好的,甚至莫斯科的地铁票也不涨价,报纸上充斥了这样的标题——《社会主义:解决世界危机的唯一办法》。他们仍遵循着萨特的逻辑:首要任务是批判法国社会、资本主义,苏联仍是个美好的参照。但苏联并没有他们想象的这样美好,它没有石油危机,却需要大量进口小麦。赞叹莫斯科地铁票从不涨价的巴黎人,不知道苏联的土豆价格一直在上涨。苏联在人造卫星、核弹头、战斗机、钢铁制造上表现出了不可阻挡的力量,却不能给自己的人民提供足够的生活必需品,它是一个“低度发展的超级大国”。它宣称人人平等,却创造了一个等级森严的社会;它说代表无产阶级,但官僚系统才支配一切;它要全面地解放人,结果是对人的全面禁锢;它声称带来物质与精神世界的共同富足,却只创造一片荒原……即使“国家富强”也没有人们表面看到的那样强大。关于共产主义国家经济增长的书籍与论文,曾充斥美国的学术与流行期刊,很多美国学者相信苏联有一种不同的模式。经济学家加尔文·B.胡佛在一九五七年发表的一篇文章代表了当时的流行情绪。他相信,苏联的统计数字并不全然值得信赖,但或许“集体式、专制的政权”能比自由市场的民主政体取得更快的经济增长,苏联有可能在七十年代超越美国。苏联的经济增长,基于它的政治动员能力,是建立在惊人的代价上的,为了给重工业提供资金,造成了农业的普遍萧条和大饥荒,数百万的流放者成为现代奴隶。它的长远代价同样惊人:环境遭到惊人破坏,几代人头脑陷入停滞,整个社会分崩离析,自私、冷漠与虚伪四处蔓延。历史上只有很少的时期,人的尊严受到如此践踏。这种成功也注定不可持续。局外人不知道,或许也无法真相信这一切。西方报纸上充斥着危机的字眼和自我批评,它是多元社会的特征。但在苏联的公开信息上,读不到危机,只有成就与欢庆。代价可以轻易地原谅,未来总是一片光明,人们只能猜测这信息黑洞中到底发生了什么。一直到一九八九年,很少有人真的意识到,这种体制已经难以运转。          对于法国左派来说,现实是一回事(即使他们知道),观点却是另一回事,他们不愿用现实来修正既成的看法。最初的真挚信念已不可避免地衰竭,最后变成了顽固的身份确认。他们与其是对苏联的真心赞扬,不如说是对历史伤口的掩饰。或许也是对反美情绪的延伸。他们对于美国的影响力,心怀深深的不安(它在盗走拿破仑的昔日荣耀吗?)。他们也不愿意承认苏联背叛者的叙述,觉得他们是冷战阴谋的一部分,很多人觉得索尔仁尼琴描述的古拉格群岛不过是夸大其词。          苏联神话暗淡下来,一些新的替代者却正在出现。纳赛尔的阿拉伯社会主义,曾让整个中东兴奋难安,更让反殖民的西方知识分子交口称赞。卡斯特罗的古巴革命,曾令很多人欢呼雀跃,而越南共产党也激起过普遍同情,它是个纯洁的受害者。倘若苏联是历史中的恒星,它发出耀眼和持久的光芒,昭示着另一种可能性,这些国家则像是行星,它们与恒星结构相似,但光芒更微弱。它们都是反殖民浪潮的先驱者,是帝国主义的挑战者,是寻求公正的弱小者、受害者。它们内部的杀戮、恐惧与压迫,都被掩盖在这个角色之下。        在所有的替代者中,毛泽东的中国扮演着最值得期待的角色。它所激起的幻象,不仅来自二十世纪的共产主义意识形态,更来自它的古老历史。不仅是知识分子,政治家与普通公众,都亢奋不已。     三           “速成的中国学”,比利时人西蒙·雷斯创造了这个词汇,讥讽那些毫无常识与原则的中国问题专家。六七十年代的西方充满了这样的人物。他们是记者、学者、作家,有的在中国居住多年,更多的仅仅是有过短暂的旅行。他们写出或长或短的作品,他们对于一个“革命的中国”赞叹不已。他们相信毛泽东推行教育、医疗的平民化,创造了一个更平等也更朴素的社会。“中国工人的购买力绝对比法国工人少,他们的工作条件也差,工作的时间更长,一周只有一天休息,没有带薪假期,他们的住房条件也比我们差很多……但问题不在于绝对的比较,而是相对比较。比起社会的其他成员,中国工人的地位要比法国和西方民主国家的工人们高得多。就工资而言,一个熟练的技术工人挣得比一个医生、教师或是政府官员更多。”一位法国经济学家写道。他没兴趣继续追问一句,为什么一个受过良好教育的医生要比一个工人挣得少? “文化大革命”更充满了浪漫,古老的中国到处是灿烂的文化、光辉的革命。中国不仅是伯克利、巴黎、柏林、东京的反叛青年们的灵感之源,也是很多第三世界国家模仿的榜样。从游击战术到医疗、教育体系,再到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都给予他们鼓舞。          毛泽东与尼克松的会面,令中国变得更为时髦。尼克松与基辛格迷恋毛泽东无上的权力,没有一个民主国家的领导人,能像他这样率性而为,半人半神似的统治着世界最大的国家。中国也是他们重塑世界秩序的个人野心的合作者。即使对于那些从不支持“红色中国”的人来说,中国也散发出新的魅力,它是美国对抗苏联的盟友。在这种新眼光下,中国的一切都合情合理。“       [中国]的政治体制……在我们看来,被绝大部分中国人所支持……昔日的政权失败了,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功地用经济安全取代了贫困,用秩序替代了无序,大众的正义取代了对大众的压迫,力量取代了无力,民族骄傲取代了屈辱。”一个美国代表团在访问中国后写道。著名记者詹姆斯·莱斯顿则相信,“他们正在很有意识地生活着,重建着自己的国家,也重建着自己”,甚至单调的装束都别具风采,“女子绝对没有化妆,虽然她们养育着世界所有民族中最庞大的人口,但多少隐藏着自己的胸部。同今天西方世界的暴露性时装相比,她们的服饰很纯洁,很一致而又古老,但这里包含着一种巨大的美和风采”。          政治的混乱、经济的崩溃、社会的压抑、个人的绝望,他们对这个真实的中国毫无感知。著名记者哈里斯·索尔斯伯里在一九七二年五月认定,“文革”的混乱已经结束了,一种新精神已经到来。比起他在苏联所见——年轻人盲目崇拜西方、追随西方的流行文化——中国人则表现出自尊,“他们站起来了。他们有自尊和尊严”。 你可以说,他们不是真正的中国专家,从未认真学习过中国的历史与政治,即使他们亲身到来了,也只是浮光掠影地旅行,旅程又是被精心安排的,没人会对他们敞开心扉,就像一位美国人所说,“中国的每一个人——从走出厨房来接受我们称赞的厨师一直到总理——说话时用的词汇完全一样”。这个惊心营造的中国,像是三十年代苏联的另一个翻版。 但那些真正的中国专家呢?西蒙·雷斯提到了韩素音与罗斯·特里尔。韩素音是半英半中的混血儿,见证了中日战争到“文化大革命”的历史,熟识宋美龄、周恩来等重要人物。她用英文写作中国题材,是那个时代最受欢迎的作家之一。在为世界描绘中国时,她称“文化大革命”是一场“人类的大跃进”,并且促进经济发展;红卫兵则行为良好,富有民主观念;江青则尽其可能减少暴力的发生……         罗斯·特里尔则是一位公认的汉学家。他对中国的描述不仅在英语世界畅销一时,他的《毛泽东传》的中文版至今仍是同类题材中最受中国人欢迎的著作。西蒙·雷斯发现,罗斯·特里尔没有写出韩素音式的谎言,但他也从未揭示出中国的真相。他是个诙谐、经常也很敏锐的观察者,中国被它描绘成陌生和奇特之地,他不描写残酷、虚假和不公,更不对此作出道德判断。“有娱乐性,但不要富于争议;回避一切可能带来困扰、激起不安,或带来不愉快的话题;取悦每一个人。”西蒙·雷斯这样评价特里尔的风格。在他看来,特里尔的《毛泽东传》的献词再好不过地展现了这种风格:“献给在今日一些国家渴望的领袖天才,也同样献给那些想摆脱领袖的神秘感的普通人。”所有伤痛都在这献词中被一笔带过,领袖与人民都是对的,没人要为历史承担责任。倘若社会主义要求它的艺术家们删除作品灰色、负面的情绪,只表现斗志昂扬,罗斯·特里尔则进行了类似的自我审查。他的语调和结论总倾向于乐观,以至于忘记追问逻辑关系。在评价一九四九年后的中国时,他说新政权“养活了世界四分之一人口,工业产值每年增长百分之十”,它取得了“三十年的社会进步”。即使我们不去追问大饥荒的真相,一个至今仍常被混淆的逻辑是——是世界这四分之一的人口自己养活了自己,也养活了这个政权,而不是倒过来。农民们在参加“忆苦思甜”活动时,自然地回到的是“三年自然灾害”时期——他们的记忆里没有比这更苦的时光了。它也不缘于“自然灾害”,而是狂热政策的后果。          “在他们眼中,法西斯政府是家族里的黑羊,它选择了错误的道路,背叛了文明,让文明蒙羞,而斯大林政权被视作来自另一个星球的奇特生命:如果这些人愿意相互残杀,这是他们的事。”让—弗朗索瓦·勒维尔这样写道。他试图解释知识分子为何严厉谴责法西斯德国,却对共产主义苏联持宽容态度。 黑羊的比喻冷酷,却很可能是事实。俄国来自东方,人们认定一直被残暴所左右的传统。而比起斯拉夫人,中国才是真正的东方,它更遥远、神秘,更像另一个星球。尼克松就曾感慨,二十年来前往中国的美国人比前往月球的人还要少。所以,中国的残酷性,也更容易被接受。          西蒙·雷斯发现,尽管鲍若望的回忆录《毛的囚徒》、陈若曦的小说《尹县长》是对毛泽东时代真实的揭露,但它们没引起西方的重视,中国人正在遭遇的痛苦,淹没在中国的另一个形象中了。他们对中国的乐观判断基于这样的逻辑:中国真的不同,我们对它采用另一个衡量标准;中国有它的问题,我们也有自己的问题,我们无权去指责它。对暴力的崇拜、隔岸观火的快乐、廉价的东方主义,构成了这些中国崇拜者的内心。 西蒙·雷斯是那个年代的异类,他翻译过《论语》,沉醉于中国的山水画。一九五五年,他第一次来到新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其激动不已。但在接下来的岁月里,他的态度发生了戏剧性的转变。一九六七年,居住在香港的他看到了顺珠江漂流而来,又被海水冲到岸边的尸体——他们是广东武斗的丧命者。他与逃到香港的中国人交谈、阅读中文报纸,逐渐了解中国的真相。一九七二年,他作为外交官在北京生活了半年,这段经验肯定了他对于中国的判断。在其他的外来者纷纷感慨“中国的新精神”与“新的中国人”时,他说毛泽东的文化革命“是一项使地球上最聪明的人民沦为白痴的庞大工程”。他几年后出版的《中国的阴影》一书,像是中国文人画的疏离与 乔治·奥威尔的犀利的混合体,压抑不住自己的愤怒。他的观点却受到西方左派的广泛质疑。 “很显然,它是反共的知识分子时尚,尤其是针对第三世界时,”一位美国学者投书《纽约书评》,他接着写道,“……这种欧洲知识分子的倾向至少可以上溯到黑格尔,他用东方专制主义形容中国。” 但一切可能并非这么简单。八十年代的汉学家热衷于与众不同的邓小平时代,只有西蒙·雷斯仍在强调“这个政权从未改变”。但在八十年代末的悲剧发生不久后的一篇文章中,西蒙·雷斯也预言说,不管有多么令人不安的事情发生过,西方的政客与商人们仍将迅速到来,以促进改革的名义,重新恢复与中国政府的关系。只要给他们足够多的时间,他们将及时治疗好这短暂的道德创伤。     四           道德创伤愈合之快,有甚于想象。旧神话刚刚破灭,新神话就迅速到来。“中国的革命”仍在继续,它从意识形态转移到商业,从“文革”标语转到GDP数字。又一股“速成汉学家”的潮流到来了。他们不需要憧憬阶级斗争与社会主义,而是谈论商业、进出口的贸易额,还要引用《论语》与《孙子兵法》的只言片语,它们模棱两可又意味深长。他们还有一种莫名的确信,中国再次成为世界超级大国。再没有人比美国人李敦白(Sydney Rittenberg)更能体现这种变化。 在一九八〇年离开中国时,李敦白满是苦涩与幻灭。他在中国已经居住了三十五年,是世界唯一的外籍中国共产党党员。他在延安的窑洞里与毛泽东谈论美国,也与周恩来相熟。他被中国革命深深地吸引了,这里不仅有为“人类的平等与正义奋斗”的理想,他还找到了一直渴望的归属感。他出生在南加州的犹太家庭,他的父亲是一名出色的律师。犹太人的身份令他对社会不公格外敏感。大学期间,他加入了美国共产党,党给予他“纠正周围充满的不公现象的希望”。接着他加入美军,学习中文,然后被派往中国,成为解决战后中国问题的美军代表团中的一位年轻军官。国民党统治区的丑陋、不公与腐败,令他心生厌恶,共产党的宣传品则激起他的向往之心。          在周恩来的帮助下,他来到延安,认定这是个美丽的新世界——这里人人平等,为共同的理想而奋斗。他也发现自己获得前所未有的中心感,毛泽东对他颇感兴趣,所有人对他都特别礼遇。        他找到了发挥才干的机会,他把外电翻译成中文,向外界宣传中国共产党的政策与主张。他进入了斯诺、白求恩的行列,这是国际主义者对中国革命的援助,也是中国西北一角的脆弱政权对于外部世界的渴望。 美军的任务结束了,他留在了中国,西德尼·里腾博格变成了李敦白。但灾难也随着共产党的获胜到来,一九四九年一月,作为帝国主义的间谍,他被投入监牢。        牢狱生活没有摧毁他的信念,反而让他狂热。他相信这是党对于他忠诚的考验。六年后他获释,对他的指控被证明是个荒诞不经的错误。        接下来的十三年,他投入了新中国的建设。他模糊地感受到这个国家正在遭遇的灾难,反右运动、大跃进、大饥荒,但从未把它们视作制度上的根本缺陷。况且,他个人生活随着整个国家的暗淡而节节上升。他是北京的外国人社区的中心人物,唯一可以进入中国官僚系统的外国人,阅读普通人难以接触的红头文件。 他对党的政治忠诚也轻易压倒了个人情感。当他的妻子与右派朋友交往时,他紧张不安,想阻止她。即使他对中国有少许不满,也在一九六六年时彻底消失了。“文化大革命”爆发,他感到中国再度进入一个新时代,新中国的所有弊病都将在新的革命中一扫而空。他拥到毛泽东周围索要签名,在集会上挥舞着红宝书,高呼毛主席语录。南加州的美国人穿着蓝色毛式中山装,是中国革命魅力的绝佳展现。          “文革”之火燃烧了中国,燃烧了他的内心,最终也燃烧到他的身体。他再度成为帝国主义间谍,被投入了监狱。这真是炼狱的时光,他熬了过来。一九七七年,他回到家中时,他的确变成了“社会主义新人”,让他忧心忡忡的不是妻子与孩子,而是“社会主义革命”是否失败了?到处弥漫着幻灭、消沉与怨气。       复出的邓小平再度给人希望。但到了八十年代,李敦白的希望似乎再次破灭了。在西单民主墙事件后,他决定离开。 李敦白要返回美国的消息传出,一场挽留工作展开了。他被许以全国政协委员,可以有免费的医疗保障,随时可以出国……“名声、奉承、尊敬、各处的特殊待遇,如果我接受,就会永远放弃了个人独立,”他后来写道,“我不想生活在一个我不再尊敬的体制的束缚中。”        李敦白的回忆录出版于一九九三年,这又是两个中国之间的转变时刻。另一个中国再度诞生——它是全球最诱人的市场。这一年进入白宫的比尔·克林顿用“建设性接触”来软化美中关系的紧张,用贸易来消解政治。 李敦白的新生活也正依赖于此。在西雅图,他开设了自己的咨询公司,成为日渐密切的中美贸易的连接点。他在中国的政治关系网络上,如今流淌着信息、金钱与产品。中国人与美国人都需要他的经验与智慧。他驾驶着最新款的宝马,倾听他对中国的分析的客户名单是这样一串名字:微软,英特尔,戴尔,宝丽来…… 商业中国的形象迅速地覆盖掉政治中国。李敦白的新角色也日益显著。他经历的残酷革命,正成为另一种浪漫,他与毛泽东、周恩来的接触,则是餐桌上兴致盎然的闲话。“从毛主义到微软的长征”,人们这样描述他的一生。 而在中国,对他的记忆则以另一种方式到来。二〇〇六年,他的回忆录在中国出版。题目从A Man Stay Behind变成了更煽情的《红幕后的洋人》,像是另一种宫廷回忆吗?他对中国的质疑,不管多么轻微,都被删除了。中国正在建立一个“和谐社会”,它们都是“不和谐”的声音。          二〇〇九年十月,他坐在中央电视台的演播厅里,充满自信地讲述自己的岁月,对毛泽东的看法,像是对自己青年岁月的另一次怀旧。他是最后的历史见证人,谁能质疑他的感受与观点呢?他在北京的外国记者俱乐部发表讲话,从薄熙来到达赖喇嘛,年青一代的西方记者洗耳恭听,像是探知到中国的秘密。          他不是“速成的汉学家”,但倘若你以为这过分丰富的人生经历,能赋予他一种特别的洞察力,则是另一种一厢情愿。他批评此刻中国人丢掉了灵魂,共产党丧失了让他们成功的法宝——他们没有了指导思想,不再实事求是。他谈论西藏时会感慨,“为什么一个国家可以有这么好的外交政策、对台政策,却有这么糟的民族政策”。他仍相信中国可以建立一套更好的民主系统——“因为美国民主是完全被金钱控制的”。        他似乎一点没变。那个狂热的共产主义信徒和这个满口嘲讽的商业顾问,从未意识到中国内在的逻辑是什么。一个信徒只选择看到自己相信的东西,对于现实视而不见,在“拯救人民”的名义下,他对于人民从来毫无兴趣,一个关心“社会主义实验”有甚于妻子和朋友的人,又怎么真会关心具体的人。五十年后,他意识到昔日狂热的可笑,他变得足够狡猾,再不愿说出自己真实的想法。他仍旧对中国人的真实境地毫无兴趣,他只迷恋自己的个人经验。三十年前,他还可因一次判决而愤然出离中国,而现在,他再没有精力,也没有心情为另一场判决愤怒了。也有可能,他一生命运都与中国紧密相连,中国变成他身份的一部分,他的痛苦与荣耀都来自它。他无法否定自己一生的意义。他再度变成了另一种腐化的俘虏。        但谁又能逃脱这种腐化的力量?李敦白回到美国之后的十年里,西方知识分子普遍盛赞中国,相信这个政权已经改变。不管是李敦白,还是约书亚·拉莫、约翰·奈斯比特、托马斯·弗里德曼、马丁·雅克,中国只是他们的幻想之物。中国是对美国霸权的挑战,是十三亿市场的黄金国,是致命的权力诱惑……        人们总是生活在对别人的想象中。但倘若这想象中丧失了基本的价值判断,则经常变成历史的污点。人们不仅赞扬过苏联,也大声为希特勒与墨索里尼喝过彩——他们能让德国与意大利运转起来,至于犹太人的命运,谁又在乎呢?道德意识被遗忘、被遮蔽、被交换。          而现代历史的中国人呢,要么是革命的材料,要么是生产者与消费者,他们从来都不是丰富的个体,从来面目不清。鲁迅的愤怒与嘲讽值得重新一提:“凡有来到中国的,倘能疾首蹙额而憎恶中国,我敢诚意地捧献我的感谢,因为他一定是不愿意吃中国人的肉的!”          我们终不能制止别人的想象,这是人类根深蒂固的弱点。在我列举了那么多外来者愚蠢与不诚实的例证后,我不得不承认,正是因为自我欺骗,才让我们如此热衷于别人的谎言…… 
  4. 滞纳金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题】    企业因未按规定期限纳税所产生的滞纳金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前扣除?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提示: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文章转载来源  [link url="http://taxqdcom.diandian.com/post/2013-02-27/40048506922"]
  5. 工资薪金税前扣除范围及方法

    2006年新修订《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颁布后,在会计处理上将原来的“应付工资”改成了“应付职工新酬”,而且在核算内容上也将原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改成了“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等项内容,因此,有必要对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扣除的政策范围及其方法进行一番分析、明确,以便更好地落实相关政策,降低涉税风险。 一、税前扣除的基本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以下简称职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这里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并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实际发放给职工的工资薪金: 1、制订了较为规范的职工工资薪金制度。 2、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文件规定,企业支付给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的工资报酬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1、企业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 2、对支付实习生的报酬依法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款。 3、实习生是指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 二、工资薪金支付的形式。 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包括货币资金支付和非货币资金支付两部分,其中:货币资金支付是指以现金(包括港、澳、台货币或者外币支付)和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工资薪金;非货币支付是指用有价证卷、股权、产权、债权、购进货物或生产的产品等非货币性财产支付的工资薪金。 三、工资薪金包含的内容。 根据《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准予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是指向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职工支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职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但不论是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还是《企业会计准则》及其指南、《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都没有对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职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等作出更明确的解释,因此,目前只能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确定的范围结合税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范围是指: 1、基本工资。包括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均包括职工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2、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以及其他奖金。 3、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文章转载来源  [link url="http://www.taxqd.com/a/caozuoshiwu/zhengcejiedu/20120704/95000.html"]
  6. 查补收入不可作为三项经费的扣除基数

    问:查补收入是否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答:《企业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 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此外,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补充 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的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 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填报说明规定,“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是指填报 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 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 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而且,该行数据是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根据上述规定,查补收入不能作为计算上述三项经费的扣除基数。        文章转载来源   [link url="http://www.taxqd.com/a/caozuoshiwu/zhengcejiedu/20121025/99708.html"]
  7. 白条入帐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出于加强 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的需要,税法对外来原始凭证的规定更加详细、具体和专业, 纳税人在发生了费用支出后,必须获取规定种类和样式的票据,否则就不得在税前扣除。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有可能无意取得不符合 财务制度和 会计凭证手续的“白条”作为原始凭证计入成本、费用的情况较多,原因也较为复杂。现将“白条入帐”处理意见和政策依据简析如下。 一、“白条入帐”处理意见和政策依据   “白条入帐”大体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内容不真实的“白条”入帐。对这一违法行为, 税务部门内部的处理意见一致,这里不做讨论;另一类是以内容真实的“白条”入帐。对这一类型问题的处理,长期以来,税务部门一直存在着两种不同意见,而且都有其政策依据。 意见一:对于白条列支的费用,允许在 所得税前扣除。如果纳税人确实发生了“白条”所列示的经济活动内容,不存在虚假列支成本、费用,增大亏损或减少利润的行为,只是由于某种主观或客观原因,没有取得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则应当根据 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仅对其“白条入账”行为给予相应的税务处罚,而不按偷税处理。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意见二:对于白条列支的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将违规金额全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除对调整后盈利的企业责令其补缴相应的所得税税款外,还将依照《征管法》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进行罚款处罚,对调整后仍旧亏损的企业,适用《征管法》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 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释义:……真实、合法和合理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发生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主要条件和基本原则。真实性是税前扣除的首要条件。真实性是指除税法规定的加计费用等扣除外,任何支出除非确属已经真实发生,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在判断纳税人申报扣除的支出的真实性时,纳税人必须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实际发生的“足够”的“适当”凭据。根据会计法和发票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提供发票的,发票就是适当的凭据;可以自制凭证的,如工资费用分配表、折旧费用分配表等,自制凭证就是适当凭据;境外购货,如果没有境外发票,进口报关单就是适当凭据。因此,只要税法有要求,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要求,纳税人必须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适当凭证。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文件中也多次明确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两种处理意见的理论探讨 真实扣除观绝对完美地体现了所得税的基本精神,根据所得税的基本计算公式,收入—支出=利润,缺乏了支出的利润将不再是真实的利润。更何况这个支出是真实发生的,不允许扣除的原因只是因为形式上的不符合规定。客观、公平、实事求是,这就是真实扣除派的闪光点。 同时我们也看到,无论真实扣除派的理论观点多么正确,所得税法设计的多么合理,都无法回避一个现实:在当下的中国,离开发票的所得税将变得混乱不堪。所得税法关于税前扣除的规定很合理,也很客观,但是不实用。其主流观点所提倡的只要能提供实际发生的凭据,比如支票存根、合同等,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就应该在税前得以扣除。我们完全可以想象,如果付款方不必须索取发票,那么销售方必然想方设法隐瞒收入、延迟收入、国家税收体系将面临解体的危险。 三、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建议及举措 根据所得税法精神,考虑中国当前税收环境,我们认为税务机关在扣除问题上应该做到:以“真实发生的有关、合理支出应予税前扣除”为原则,对企业发生支出所取得的问题发票区别对待,转变观念,将检查重点放到业务真假上来。 纳税人为证实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应提供申报扣除项目的税前扣除凭证。企业所得税法对扣除凭证的要求是与收入“相关”,没有规定发票以外的单证不能作为扣除依据,也没有关于“白条”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扣除所提供的凭证,如有疑问应当进行核实,结果属实的,在不造成不缴、少缴流转税的情况下,应允许扣除;结果虚假的,按偷税处理;难以核实的,可以核定所得税额计征所得税;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应按发票管理办法处理。     文章转载来源  [link url="http://www.taxqd.com/a/caozuoshiwu/zhengcejiedu/20121023/99603.html"]
  8. “两免三减半”期间增资所得也可享优惠

    最近一外商投资企业遇到一个棘手问题。该公司2005年8月成立,注册资金3亿元。2006年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2008年12月,外方又增加注册资金2亿元。该公司根据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2008年~2010年继续享受了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增资部分产生的所得,不应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笔者不赞同,理由如下。 相关政策是这样的。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原分别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合并为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 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笔者认为,首先,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以后,外商企业性质和生产经营内容以及经营期均未发生变化,仍然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条件,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应该继续执行“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 其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分为企业优惠和项目优惠两种类型,企业优惠是指对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取得的全部所得享受税收优惠,项目优惠是对企业经营项目中,符合优惠条件的项目取得的所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且项目所得还要单独核算,不单独核算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是企业优惠而不是项目优惠,即符合规定条件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全部所得均适用税收优惠政策。所以也不存在对增资部分实现的所得不适用“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所以,笔者认为,在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间进行增资,其增资部分所得仍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       文章转载来源  [link url="http://www.taxqd.com/a/caozuoshiwu/zhengcejiedu/20121129/101191.html"]
  9. 税总解读代理销售二手车是否缴纳增值税问题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社会热点问题作出答复,包括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是否缴纳增值税等问题,全文如下: 问:只负责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的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自2012年7月1日起,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 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1.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2.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 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3.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因此,企业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有关增值税问题应根据上述规定执行。   问:外贸企业从工厂采购货物出口,工厂提供了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在办理 出口退税时发现对方单位为二级特别关注企业,无法直接办理退税。请问,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办理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 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11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五条规定,对文件规定出口企业或供货企业为关注企业要加强出口退税审核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并分析有关内容。退税机关对自查表分析核查后未发现明显疑点的,可根据审核、审批程序 办理出口退税。核查后不能排除明显疑点的,应通过函调系统向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以上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并依据复函情况按规定进行处理。 未收到复函前,对于尚未办理的出口退税,暂不办理。对于复函确认供货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问题,不得办理出口退税。对于复函确认供货企业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疑点,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待复函税务机关再次复函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对于正常业务复函,退税机关应根据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相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第一批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息的 通知》(国税函[2010]143号)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从第一批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息所列供货企业购货出口申报退税,尚未通过审核或虽已通过审核但尚未办理退税的,各 地税务机关要通过发函调查或实地核查等手段加大出口退税审核力度,核实无问题后方可办理退税。对已办理退税的,如核查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第二批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息的通知》(国税函[2010]171号)第二条规定,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将在出口退税审核过程中,自动比对出口企业申报信息与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息并作出提示:1.经比对发现出口企业从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息所列供货企业购货出口申报退税的,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大出口退税审核力度,核实后按规定办理。2.经比对发现出口企业使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的,应立即转稽查部门处理。3.经比对发现出口企业从特别关注信息所列“办理税务登记两年以内注销的增值税企业”以外的企业购货出口申报退税的,要对出口企业货物起运地、购进货物的货款支付、运费支付等情况进行核查,查清出口企业货物流、资金流是否合理。需进一步核实的,要通过函调或实地核查核实其真实供货、生产能力及纳税等情况。4.经比对发现出口企业从已注销企业购货出口申报退税的,如通过发函调查无法核实其真实供货情况,要对出口企业货物起运地、购进货物的货款支付、运费支付等情况进行核查,查清出口企业货物流、资金流是否合理。 问:由于市场原因企业存货价格降低,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答:不需要。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文章转载来源  [link url="http://www.taxqd.com/a/caozuoshiwu/zhengcejiedu/20121130/101234.html"]
  10. 两项企业所得税优惠可叠加享受

    “两免三减半”即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从获利年度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优惠。为了支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我国又制定了关于外资企业投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两项政策旨在鼓励外商在我国境内投资,并购买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某生产性外资企业 财务人员询问 税务人员,上述两项优惠政策企业可否同时享受?   笔者认为,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可以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税额抵免叠加享受。即先计算出免税年度应该 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适用“两免三减半” 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免税政策。然后,在第三年有了应缴企业所得税时,再从减半后的应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抵免应该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两免三减半”。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 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财税[2008]48号文件明确:1.企业自2008年1月l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2.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 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 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3.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 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执行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第二条规定,国发[2007]39号文件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按照财税[2009]69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不得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叠加享受。但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可以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以及其他专项等优惠政策中的一项或多项叠加享受。      文章转载来源    [link url="http://www.taxqd.com/a/caozuoshiwu/zhengcejiedu/20121130/101236.html"]
  11. 提供外派海员劳务的船舶服务公司免征营业税

      日前,国家 税务总局就部分社会热点问题作出解答,包括船舶服务公司外派海员是否 缴纳营业税等,全文如下: 问:我们是一家船舶服务公司,提供外派海员劳务,请问我们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 通知》( 财税〔2012〕54号)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提供的外派海员劳务,免征营业税。外派海员劳务,指境内单位派出属于本单位员工的海员,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驾驶和船舶管理等劳务。 纳税人提供的外派海员劳务如符合上述规定,可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问:我想转让一套住房,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的时间不一致,在计算 税费时如何确定购买时间   答:《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 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问:我们企业在B地,但在A地提供建筑设计劳务取得收入,请问该收入的营业税纳税地点是在A地还是B地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应就其取得的A地建筑设计劳务收入向机构所在地B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问:房地产开发商以“还本”方式销售商铺,在计征营业税时是否可以扣除“还本”支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二十条规定,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建筑物时许诺若干年后可将房屋价款归还购房者,这是经营者为了加快资金周转而采取的一种促销手段。对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的行为,应按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不得减除所谓“还本”支出。 问: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如何计算营业额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问:国税局代开 发票时,是否可代 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第一条规定,经国、地税局协商,可由国税局为地税局代征有关税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现行规定需由主管国税局为其代开普通发票或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的,主管国税局应当在代开发票并征收增值税(除销售免税货物外)的同时,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第二条规定,经协商,不实行代征方式的,则国、地税要加强信息沟通。国税局应定期将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情况,包括国税为其代开发票情况通报给地税局,地税局用于加强对有关地方税费的征收管理。 问:被列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能否开办新企业 答:税务登记管理是企业开办以后的一种税务管理事项,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表明该纳税人已经纳入了税务机关的管理范围。至于纳税人能否开办新企业,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的职责事项,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职责。纳税人开办新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即可。 问:我公司占用草地建设奶牛饲养厂,请问,是否缴纳耕地占用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暂行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因此,上述公司建设奶牛饲养厂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文章转载来源 [link url="http://www.taxqd.com/a/caozuoshiwu/zhengcejiedu/20130123/103397.html"]
  12. 促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税收政策汇编

    促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税收政策汇编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 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1号) 3、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政策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 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8)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9)在2010年12月31日前,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规定,经认定并可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在本通知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依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4、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5、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6、对单位和个人(包括 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免征 营业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 发票上的。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7、市科技局指定青岛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作为我市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负责我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经备案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具体承担技术合同的审查与登记业务,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技术合同,由登记机构出具技术合同认定审核证明,加盖青岛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市 地税局根据技术合同认定审核证明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为当事人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文章来源于  [link url="http://www.taxqd.com/a/caozuoshiwu/zhengcejiedu/20121119/100754.html"]
  13. 股票买卖业务营业税征免的划分

      在 税收征管实务中,部分 纳税人对股票买卖业务 营业税的征免问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今年,资本交易被再次列入全国税收专项检查的指令性检查项目,有关股票买卖业务营业税征免的划分问题,应引起征纳双方的注意。对于股票买卖是否应 缴纳营业税,应该按纳税人的主体和业务发生的时段予以区分。 股票买卖业务属于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范围 1.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第三条将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统称为金融商品转让,归入“金融保险业” 税目。   2.《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2]9号)第七条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包括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 通知》( 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九)项规定,金融商品范围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 根据上述税收法规、规章的规定,现行税法已明确:股票买卖(转让)业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税目为金融保险业——金融商品转让。 从2009年开始股票买卖业务应征收营业税 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40号)第三条规定,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而2009年开始实施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40号令)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至此,买卖金融商品应税行为适用主体由“金融机构”扩大到“所有单位或者个人”,适用范围增加了“其他金融商品”。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所有纳税人买卖金融商品均应征收营业税,取消了原来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金融商品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因此,从2009年开始,单位和个人纳税人的股票买卖业务,均应征收营业税。 买卖股票业务营业额的确定及特殊计算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此规定,股票买卖业务的营业额为股票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的差价收入即余额;买卖股票业务适用5%的税率。   计算营业额时应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股票买入价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和其他四大类划分,股票买卖业务作为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中的一个大类,股票买卖业务出现的负差不得与债券、外汇和其他三大类的买卖收益相抵。但是,不同股票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其买入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法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例如,2011年9月2日,某企业以每股20元的价格从二级市场购入甲、乙上市公司股票各5000股,购买价及交易费用合计20.1万元。9月20日,分别以每股18元和26元的价格,将甲、乙股票全部售出,甲股票买卖价差为负差(亏损)1万元,扣除支付费用后,实得8.94万元;乙股票买卖价差为正差(盈利)3万元,扣除费用后,实得12.9万元;两笔股票转让业务实际获利,即账面“投资收益”金额为1.74万元。   按照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申报营业税时的计税营业额,既不是扣除相关 税费后的纯收益1.74万元,也不是乙股票的买卖价差3万元,而是以甲、乙股票买卖价正负差相抵后的2万元为计税营业额,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1000元。 计提时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税  1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000。 缴纳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个人买卖股票业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综合考虑我国资本交易市场的现状,国家财税主管部门相应出台了对股票买卖业务的免税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股票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股票买卖业务营业税征免划分 综合以上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单位纳税人从事买卖股票业务的,应征收营业税;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买卖股票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在税收征管实务中,部分纳税人认为营业税暂行条例修订后,虽然废止了旧条例对非金融机构不征营业税的规定,但并没有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单位纳税人买卖股票业务应缴纳营业税。笔者认为,此种误解混淆了税收征免划分的主次关系,既然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税目税率表和相关税收规定已经将买卖股票业务列入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又已明确规定,所有纳税人买卖股票业务收入均应征收营业税,此种情况下,对买卖股票业务征税应是普遍适用,免税才是特例,只有国家税务主管部门依法对某类特定纳税人(如买卖股票的个人)作出免予征税的规定,才可以依法享受免征税款的优惠,而没有纳入免税范围的其他纳税人,理应依法纳税,而无需再单独下文规定对哪类纳税人应该征税。  文章来源于  [link url="http://www.taxqd.com/a/caozuoshiwu/zhengcejiedu/20121126/101054.html"]
  14. 核定应税所得率企业年度终了也需汇算清缴

    问: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是否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二)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该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二)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也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文章来源于  [link url="http://www.taxqd.com/a/huijixinshou/xinshoubanshui/2012/1117/100655.html"]
  15. 预先收取租金的所得税处理

      某公司将一栋闲置的房屋对外出租,租赁期限为5年,即2012年6月1日~2017年5月30日,每年租金为120000元,每月租金为10000元。合同约定,租赁业务开始时,出租方一次性预先收取全部租金,即2012年6月1日收取5年的租金600000元。对于这部分租金,是一次性计入2012年的所得计算企业 所得税,还是分期计入相关年度收入计算 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不是很清楚,向江西省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坐席员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 税收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对租金收入问题进一步进行明确,企业提供 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租赁业务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收取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也就是说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仍以上例为例,如果企业选择将收取的租金600000元一次性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则2012年7月,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150000元,即应纳企业所得税=600000×25%=150000(元)。由于税法与 会计确认收入的时间不同,形成可抵减时间性差异540000元(600000-10000×6),应在以后年度的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540000元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即2012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40000元,2013年~2016年,每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20000元(10000×12),2017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0000元(10000×6)。 如果企业选择在租赁期内,将租金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则税法与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致,不会产生暂时性差异,无需进行纳税调整。那么,上述公司2012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5000元,即应纳企业所得税=60000×25%=15000(元)。2013年~2016年,每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30000元,即应纳企业所得税=120000×25%=30000(元),2017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5000元,即应纳企业所得税=60000×25%=15000(元)。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租赁业务结束时一次性收取全部租金。仍是上例,假设合同约定于2017年5月31日一次性收取租金600000元。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哪种方式确认收入呢?能不能将租金均匀分期计入相关年度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呢?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企业将租金收入分期均匀计入租赁期内相关年度,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合同或协议规定租赁期限为跨年度,二是租金为提前一次性支付。由于租赁合同约定在租赁业务结束时一次性收取全部租金,而不是提前一次性支付,因此不符合可将租金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的条件。也就是说,该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合同约定的收取租金日期,即2017年5月31日。企业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而不能选择将租金收入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的方式确认收入。 所以,该公司在2012年~2016年期间,无需就租金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仅在2017年收到租金时确认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可。由于税法与会计确认收入的时间不同,形成应纳税时间性差异540000元(600000-10000×6),应在以后年度的纳税所得中增加。该项金额需要进行调整,即2012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0000元(10000×6),2013年~2016年每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20000元(10000×12),2017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40000元(10000×54)。  文章来源于  [link url="http://www.taxqd.com/a/caozuoshiwu/zhengcejiedu/20120927/987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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